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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本罪所说的“聚众”是指纠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阻碍”是指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活动。如果阻碍解救活动不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以以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行为人的谎言脱离家庭,使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绑架罪 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应当以犯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猥亵儿童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只要有猥亵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表现形式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特点突出表现为强制性。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强制方法,如在电话中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或在公共场所调戏、侮辱妇女,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强奸罪 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通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既不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是犯罪。如果女方明确表示要断绝通奸关系,而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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