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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话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骗购外汇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购买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3)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逃汇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所谓“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包括下述两种人员:(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证券、期货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赁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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