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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

刑事罪名详解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56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55次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 破坏电力设备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64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 破坏交通设施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63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 破坏交通工具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84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运送大量人员和物资,一旦被破坏发生倾覆、毁坏,将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自行车、摩托车、手推车、人力车以及用于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不可能产生上述严重后果,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 过失决水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75次

    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失火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68次

    失火罪 区分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可能表现为火灾,但这种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76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 投放危险物质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58次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里所说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够引起人和动物机体中毒,严重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如氰化钾、甲胺磷、砒霜、敌敌畏、敌百虫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对人和动物的机体具有严重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直接引起霍乱、伤寒、炭疽病等各种传染病的病菌或病毒的物质。

  • 爆炸罪
    日期:2012-08-04 点击:63次

    爆炸罪 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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