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租赁合同专栏简介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日期:2015-01-12 点击:463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所承租场地室内出现异味长达两个月之久。经原告委托相关部门检测,该出租场地室内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告无法继续经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法律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原告作为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方时解除。

  • 产权登记不明的建筑或者违章建筑是否为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
    日期:2015-01-12 点击:312次

    产权登记不明的建筑或者违章建筑是否为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经拍卖获得建筑在内的所有权,但只有部分建筑取得了相应的权属登记证书,以该建筑为标的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非法定的无效情形,只是一个合同后期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因素,应当确认该租赁合同有效。

  • 承租人的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应如何保护
    日期:2013-08-05 点击:78次

    承租人的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应如何保护租赁权兼具物权与债权性质于一身,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利;抵押权则是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两者是性质相容、功能互补的两种权利,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但是,在租赁关系设定在先的情形下,作为加强保护租赁权的基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理应适用,即前手权利优于后手权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以不侵害租赁权为限,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 承租人是否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日期:2013-08-05 点击:62次

    承租人是否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抵押权设立在前的情况下,因为租赁权的存在有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所以抵押权的效力优于租赁权。但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的,并不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价值权,而不是支配权,因此抵押权人仅能就抵押物交换价值优先受偿,而不是享有优先购买抵押物或者对抵押物进行任意支配的权利。所以,只要承租人的出价不低于其他购买人,就应该支持承租人的购买要求。

  •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二)
    日期:2013-07-17 点击:57次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二)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直接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也直接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造成多层次的对租赁物的占有关系,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或使出租物的毁损程度加重,所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一)
    日期:2013-07-17 点击:62次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出租人)将租赁物有限期地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在租赁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两类合同都是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

  • 租赁合同纠纷案之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遭损毁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2012-12-29 点击:112次

    租赁合同纠纷案之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遭损毁赔偿责任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来与张朝阳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期限内,刘文来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刘文来经出租人张朝阳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法院支持了张朝阳的诉讼请求。

  • 在动产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同时要求支付迟延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和未返还的租赁物及违约金时如何支持
    日期:2012-08-20 点击:181次

    在动产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同时要求支付迟延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和未返还的租赁物及违约金时如何支持 能够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以履行期限届满为界,租金只能计算到履行期限届满时,之后的租赁物实际使用费可参照租金的标准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能返还租赁物的应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租赁物的,应按不能返还租赁物的价值赔偿损失。

  •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7-30 点击:52次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日期:2012-07-30 点击:672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以房屋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有效呢?从理论上讲,财产租赁属于债权的范畴,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财产所有权人将已出租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同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即归于消灭。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不能向出租财产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