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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专栏简介

委托合同

  • 合同法释义之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日期:2013-07-17 点击:127次

    合同法释义之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 汇款被人冒领时邮局负什么责任
    日期:2013-04-17 点击:264次

    汇款被人冒领时邮局负什么责任 邮政局收到王伯的汇票后应送达王伯却没有送达,而是送达给既不是该局的代办员又不是王伯的委托人的高某。在支取款项时,没有对来人的身份认真审核并让领款人签名,导致王伯的汇款被人冒领,负有审核、管理不严之责,高某明知自己既不是邮政局的代办员又不是王伯的委托人,却收领王伯的汇票及取款通知书而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王伯的汇票丢失,汇款被他人冒领。

  • 委托资产被挪用后如何确定资产权属
    日期:2013-01-12 点击:235次

    委托资产被挪用后如何确定资产权属在委托资产与受托人自营资产发生混同场合,若该混同资金的账户中仍有资金存在,则委托人与受托人可按照资产比例享有取回权;对委托人其他合理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时委托人对受托人仅享有债权。

  • 如何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日期:2013-01-12 点击:281次

    如何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尽管现行民商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否定该保底条款效力的规定,但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对委托人在诉讼中要求受托人依约履行保底条款的内容的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 如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日期:2013-01-08 点击:201次

    如何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务人除债权外的其他权利不得被债权人代位行使。而近年来,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应限于债权,其他很多权利也应包括其中,比如借鉴《法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

  • 被代理人有过错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3-01-08 点击:2129次

    被代理人有过错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只要存在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以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构成表见代理。在不构成表见代理即广义的无权代理的场合,根据狭义无权代理基本理论,在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无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第一,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二,若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则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以及本人的损失;第三,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则应由该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何认定某一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13-01-08 点击:525次

    如何认定某一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其二,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具有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其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须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所谓主观上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因为其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

  • 北京合同律师网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日期:2012-08-22 点击:360次

    北京合同律师网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法人工作人员正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均构成职务行为。既是职务行为,则表明代理人的行为与法人的行为是一体的,代理人的行为视为法人自为的行为,不存在代理问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法人承受。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职务行为限于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否则行为后果不应由法人承受。

  •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1 点击:254次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无权代理类型
    日期:2012-07-30 点击:122次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无权代理类型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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