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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执法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日期:2013-07-15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佛山16岁少女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右脚被碾轧骨折。然而,当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此结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据《大河报》8月4日报道,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责令佛山顺德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样的结果并不让人感到意外,而是在情理之中。这里有一个法律常识的问题,那就是李舒舒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有关这个问题近几天的讨论很多,结论也比较清楚,从主观上讲,李舒舒没有违法的故意;从客观上讲,其行为也符合法律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定。李舒舒没有违法,而交警认定其承担违法责任很难服众。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引发民意的强烈反弹,很多人都坚持为这个女孩鸣不平呢?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交警的所谓“结论”把正义和法律对立起来了。不知道交警在作出这一结论的时候是否想过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里?毫无疑问,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底线的道德。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弘扬正气,呵护人性中真善美的东西。如果人为地把正义、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以法律压迫正义与道德,那法律真的伤不起。

我们的一些执法者在对法律理解不深、研究不透,犯了常识性错误引来民众嘘声一片的时候,往往以“法不容情”、“法律的理性”来搪塞。就像顺德警方在微博中回应的那样,“社会正气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只要网民清醒,网络就是清醒的”。这些话似是而非、逻辑混乱。首先,法律不维护社会正义就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其次,法律违反了常识,违背了民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那执法行为也就没有了意义。

近年来,许多备受舆论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表面上看好像都是法律与舆论、法律与民意的冲突,但从根本上讲其实大多数是执法出现了问题,比如许霆案、彭宇案等。执法的问题首先表现在执法者“不懂法”,缺乏“执法”的能力。这里所说的“不懂法”不是指执法者不会背诵法条,而是指执法者缺乏对法律精神,法律真义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从而导致机械化、教条式执法,这种“执法”很容易触犯社会道德那根敏感的神经。为什么人始终都是执法活动的主体,而机器(比如街头无处不在的电子眼)只能辅助人来执法?事实上谁都知道,要说不讲情面,机器比人还更可靠些。但是只有人来执法,法律才是活的法律,才是有精神、有思想、有温度的法律。法律规定类似“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样的特殊条款,就是因为法律要把那些为了追求正义,追求更高的价值而出现的“良性违法”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没有这种排除法律就不合情理了。

执法的问题还表现在执法者缺乏对社会的理解和把握。执法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执法活动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特别是当前的中国面临着一个特殊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们的思想、情绪、心态都需要进行大的调整。在这个时候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凝聚社会的共识与力量,推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事关社会肌体的健康,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者执掌的法律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对世道人心有巨大的引领作用,不能因为执法者对法律所犯的常识性错误而导致人人自危,噤若寒蝉,让冷漠成为一种可怕的社会流行病。我们常说执法者要有大局意识,所谓大局意识并不是高高在上,玄而又玄的东西,大局就在我们每一位执法者的身边,就体现在执法者每一次简单而寻常的执法活动中。

一次好的执法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反之,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输。对此,执法者在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不要忙着辩解,而要先审视一下自己是否尽到了一个执法者对法律与社会的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秦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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