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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陈卫东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57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卫东,男,1960年7月出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诉讼法学研究生,1986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律师制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年晋升为教授,1999年被评聘为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例题委员会委员、《法制日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河北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兼职教授。

陈卫东教授2001年获国家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1.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力倡诉讼程序具有双重功能,即既具有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功能,又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功能。

2.围绕司法改革的目标,认为公正与效率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在相互关系上,应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不但包含实体公正,亦应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是结果与过程、相对与绝对的关系。

3.为了更好地解决公、检、法机关关系不顺的弊端,增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提出建构侦检一体化模式,把公安机关的侦查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指挥之下。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进步是通过对刑事诉讼的调查和预审阶段进行改革来实现的。改革的基本途径之一,是检察官发展成为刑事审前程序的主导者。在我国,对问题重重的侦查阶段的改革举步维艰。这与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有关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相互关系的制度设计上的某些缺陷有很大关系。在充分考察和研究国外的刑事诉讼模式之后,大胆提出在我国构建侦检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
侦、检一体化模式的基本理念就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并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从而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影响侦查、公诉程序进程的核心力量。尽管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能分工仍然是以侦查为本,但不再赋予其完全独立的司法权力,即明确规定侦查权完全是一种依附于检察权的司法权力,废除调整公、检两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所谓“分工负责”及“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在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要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监督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应当将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警察纳入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之下。即采取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度,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
由于侦检一体化模式能够充分满足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促使刑事司法体制最终成为连接司法理想与社会现实的桥梁,所以,应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首选。

4.为切实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加强对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凡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公民财产的查封、扣押,公民住宅的搜查等措施的适用均应由法官裁决,发布许可令状。

5.完善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注意吸收、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抓紧制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

6.在司法改革问题上,总结了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情况,并对未来司法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首先予以明确,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的高效率。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式,应当从宏观层面、整体角度来设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佳的选择是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统筹规划、领导部署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解决改革与守法的矛盾。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究方法,应当增强实证研究的力度,促使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契合。

7.在检察权与检察改革问题上,认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8.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应当坚持的思路:

第一,要围绕着1996年修改时确立的控辩式的诉讼模式,进行整体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二,要适应我国已经签署或者批准的一系列国际人权保障公约,履行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三,结合当前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配套进行,整体推进。

第四,规范各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完善刑事诉讼立法。

第五,汲取司法改革的成果来完善刑事诉讼法。

理论与实践贡献:

陈卫东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自诉案件审判程序》、《司法文书写作教程》、《中国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职能论》、《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刑事二审程序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程序正义之路》等9部,主编、参编教材、著作《刑事诉讼法学》、《中国律师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刑事审前程序研究》等60余部。

近年来,陈卫东教授致力于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发表、出版了许多学术论文与著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主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参加了中央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论证会,参加了中国律师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起草与修正工作,目前正在参加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修改研究工作。

陈卫东教授与英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英中协会、美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美国福特基金会、美国律师协会、欧盟代表团等国际文化交流机构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先后承担了美国福特基金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研究》、英中协会《保释制度研究》、中英审前程序中律师权利保障研究、欧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等一系列重大课题,主持召开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保释制度、中美律师定位与司法公正、中英审前律师权利案例研讨会、中美证据开示专题研讨会等大型国际研讨会。2002年率团访问英国,考察英国保释制度,代表团成员分别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率团访问欧盟主要成员国,考察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考察团成员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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