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包括中国刑法、比较刑法以及刑法哲学。
获奖情况
1.《共同犯罪论》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4年)。
2.《刑法哲学》获国家教委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5年)。
3.参与撰写的《刑法原理》(三卷本,高铭暄主编)获第二届国家图书奖(1995年)。
4.《刑法的人性基础》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0年)。
5.《刑法的价值构造》获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02年)。
6.《刑法适用总论》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
7.《本体刑法学》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2年)。
8.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9.1999年当选中国法学会评选的“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10.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
11.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2.2004年获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
13.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陈兴良教授对哲学理论和哲学思想情有独钟,早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念本科时,他就广泛涉猎了古今中外的大量哲学理论著作,奠定了他的基本哲学功底,哲学兴趣决定了他日后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向。20世纪80年代初,陈兴良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时,又接受了严格的注释刑法学专业训练。在此期间,他仔细阅读了国内出版的几乎所有的刑法学专著,并将理论视野投向了对苏联、德、日及英、美刑法学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极有份量的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及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这两篇论文分别出版后,获得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好评,堪称刑法学研究中的佳作。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陈兴良教授将学术视角拓展到了刑法哲学研究,为刑法学研究重新开辟了一方天地。从对上述研究轨迹的粗略考察中,人们可以看出:坚实的专业功底是陈兴良教授成功的基础,浓厚的哲学兴趣是陈兴良教授成功的关键。前者使他的研究始终言之有物、有的放矢,后者使他的研究独树一帜、别开生面。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学研究,二是刑法解释学研究。前者的贡献在于提升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后者的作用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一、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体系
陈兴良教授始终认为,刑法条文背后蕴涵着深刻的法理,这是刑法理论的主体内容,应当把刑法学从对刑法条文的注释提升为对刑法法理的阐述,从而建构刑法理论的宏大体系。为此,陈兴良教授开始了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创作。
1.刑法哲学
我国传统刑法学体系基本上是一个教科书体系,在这一理论范畴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的预防目的都得到强调。在陈兴良教授看来,传统刑法观的形成受意识形态和计划经济模式的强烈影响,而且人为割裂了罪刑之间的血肉联系,其理论体系和基本观点都具有封闭性、狭隘性和片面性。为此,陈兴良教授在对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内容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这反映了作者在提升刑法学理论品味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在《刑法哲学》一书中,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
在刑法哲学研究方面,陈兴良教授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并试图以罪刑关系论取代以往刑法理论中的行为中心论、行为人中心论或社会危害性中心论。《刑法哲学》的出版,使我国刑法理论在从注释刑法学向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刑法学逐步接近于哲学的思维。 该书在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之所以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和一致好评,一方面是它在体例创新方面下了很多功夫,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体现了作者强烈的创新精神和求真意志,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可以有一套与传统理论迥然不同的话语系统。正是这一点,鼓舞了很多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律人”。假如说今天的刑法学与80年代初相比有了一些进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哲学》的出版有关——它既为后来的研究者铺就了一条相对平坦的道路,又激励着后学者的创造欲望。
2.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哲学研究系列的第二部著作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该书以人性——理性与经验以及人的意志自由作为切入点,批判性地审视以前的刑法理论框架。换言之,陈兴良教授选择人性的视角对刑法的本源进行拷问,从刑法之实然到刑法之应然,深化对刑法的理论研究。 陈兴良教授提出人性的理性与经验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行为决定论和价值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论。由此出发,该书分别考察了犯罪与刑罚、立法与司法的人性基础。该书以人性为理论视角,对刑法进行了哲学上的综合分析,其中包含着大量哲学、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等知识,使该书具有相当的理论包容量和逻辑穿透力。该书结构对称、体系严谨,渗透着一种形式美;此外,该书还在国内开创了没有法条的刑法学研究的范式,也是国内整个法学界将人性的哲学分析引入部门法学研究的开创性著作。《刑法的人性基础》的出版,标志着陈兴良教授完成了从刑法的法理探究到法理的刑法探究的重大转变,使其理论研究登临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境界。
3.刑法的价值构造
刑法哲学系列的第三部著作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传统刑法学实质上具有工具理性的意味,其主旨在于为国家迅速有效地打击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论证,它的中心命题就是“有效即为合理”。这种“消除(打击犯罪过程中的)障碍”的学问对于保护社会而言可谓功莫大焉,但在保障人权方面却有所偏废。
刑事法语境中人的价值及其命运一直是陈兴良教授关注与聚焦的对象,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对刑法价值、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言说。陈兴良教授始终认为,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学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在刑法学研究中,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往与信仰善。正是这种对恶的排斥与向善的冲动,他强调,“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可以说,对刑罚权的一种必要防范以及对人权的必要保障的基本理念乃是作者“始终为我国的刑事法治呼唤呐喊的内在动力”。
为了纠正传统刑法观念的偏向,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陈兴良教授秉承科学的学术态度,立足于社会本体论以及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正确认识,对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进行了价值重构。《刑法的价值构造》是一部以价值为切入点,对刑法进行综合的哲学分析,具有理论广度与学术深度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力作。该书以价值为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揭示两大学派之间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种刑法机能上的对峙和冲突,并从社会本体论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由此出发,分别考察了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人道性三大价值目标。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既要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又不能漠视对社会的保护,任一价值的缺失都是刑法失败的明显标志。但是,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又绝不能等而视之。在我国刑法中首先强调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有其历史基因和现实合理性,但是,这一机能又必须受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强有力修正。根据这一基本思路,陈兴良教授对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与人道性做了历史与逻辑的深刻阐述,尤其是对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的价值分析,在进行这些研究时,作者坚持了自己一贯的学术追求:“着力探讨支配刑法之表象的‘道’——刑法条文的灵魂与精髓,即刑法条文应当服从以‘道’为内容的刑法原理与精神,审视刑法的应然性——即对刑法的本源思考与终极关怀。” 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代表了当前该领域研究的最高水平。该书将刑法置身于社会价值系统之中,使对刑法的法理分析演化为对刑法的社会分析,从而使刑法理论的哲学升华得以进一步实现。
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写作历时近10年,它的最终完成,标志着刑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使命基本完成,从而使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在某些方面走在了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研究的前面,也为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探索出了另一条路径。对此,有学者评述说:陈兴良教授“先后推出的刑法哲学三部曲……曾经在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令喜欢它们的读者激动不已”。
二、陈兴良教授对刑法解释学的研究
刑法解释学在陈兴良教授理论框架中的地位
刑法学永恒的生命力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复杂性休戚相关。刑事司法中各种各样的难题需要刑法学给予回答,所以刑法学从来都不是书斋中纯粹的学问。陈兴良教授深谙此理。在他的刑法哲学系列研究中,寄托着对刑事司法的最深切关怀:刑法哲学能够从根本上、宏观上对司法活动起着指导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刑法哲学从来没有离开司法实践,而是始终将司法活动作为自己的观照对象。
陈兴良教授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最直接关注表现在他对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上,《共同犯罪论》和《正当防卫论》都是其中不可多得的佳作。此外,陈兴良教授还撰写(主编)了《经济刑法学(总论)》、《经济刑法学(各论)》、《刑法新罪评释全书》等在司法机关广有影响的著作。这些著作或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开拓性、全面性的探讨,推进了经济犯罪学的发展;或对刑法中增设的新罪作了详尽的阐述,从而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总之,它们在推进国家刑事法治进程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陈兴良教授长期从事刑法哲学研究,但他从不否认刑法解释学的功绩,认为刑法解释学与理论刑法学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刑法解释学是刑法哲学的基础,为刑法哲学的发展提供滋养;刑法哲学是刑法解释学理论层次提升的标志,是刑法解释学以及刑法史学等理论形态抽象发展的结果。基于这一正确认识,陈兴良教授将大量的精力投向了对刑法解释学的关注。在10余年的刑法学研究生涯中,他积极参与刑法修订、司法解释的论证等活动,接受权威司法机关的邀请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并撰写大量的刑法学论文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涉及到对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证券犯罪、共同犯罪、法条竞合的立法完善、间接正犯、身份、罪数、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这些问题,几乎涉及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方方面面。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后,陈兴良教授更是将满腔热情投入到注释、宣传修订后的刑法的热潮中。他所著的《刑法疏议》是第一部阐释修订后的刑法的个人专著。在该书中,他运用自己丰富而娴熟的刑法专业知识,纵横捭阖,探幽烛微,将刑法典的精义阐发得清楚明了。后来出版的解释修订后刑法的大多数书籍都不同程度地参考或引用了《刑法疏议》一书。由此可见,陈兴良教授对刑法解释学所倾注的精力、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所给予的现实关心并不亚于其他任何一个专以注释刑法为己任的刑法学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