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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龙翼飞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龙翼飞,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祖籍湖南省,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76年至1978年高中毕业后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下乡插队;1978年至1982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1982年至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988年至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985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分会副会长、中国土地法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等。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民商法、社会保障法和房地产法。

获奖情况

1.1989年获“北京市优秀教师”奖;
2.2001年获国务院颁布的“政府特殊津贴”;
3.2003年合作主讲的课程《民法学》被评为教育部国家级精晶课程和北京市精品课程;
4.1999年和2001年获“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5.2002年合著教材《婚姻家庭法学》获教育部国家教材一等奖。

人才培养

龙翼飞教授1991年开始指导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先后有96人分别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1997年他开始指导法学博士研究生,先后有12人取得博士学位。

学术交流情况

1.1995年5月至12月在香港城市大学做访问学者;
2.1996年至2001年每年均在香港城市大学为中国法律硕士研究生班授课:
3.1997年9月赴台湾参加大陆与台湾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4.1998年10月赴日本早稻田大学参加中日土地法律制度学术交流活动;
5.2000年5月赴法国马赛大学讲学并参加关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学术交流活动;
6. 2001年2月赴英国牛津大学参加中英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7.2003年12月赴台湾参加中国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及婚姻家庭制度学术交流活动;
8.2004年11月赴荷兰参加中国与欧盟人权合作研究的公民健康权法律制度学术交流活动。

主要理论贡献

1.1986年在与导师佟柔教授和刘素萍教授合著的《继承法学》一书中全面论述了中国继承法贯穿的基本原则。
2.1992年在论文《中国土地法的权利体系》中论述了中国的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规律和内在法律要求。
3.1999年在主编的《新编合同法》一书中论述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互关系。
4.1998年在论文《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中论述了社会保障制度与对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5. 2001年在论文《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考》中论述了建立中国婚姻家庭法中三种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及基本法律规则的理论依据。

主要实践活动与贡献

1.i990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活动。
2.1996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立法研究活动。
3.1993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研究活动。
4.1997年参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研究活动。
5.2000年参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调研与相关研究活动。
6.2000年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研究活动。
7.2002年参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的研究活动。
8.2004年参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的研究活动。
9.2000年至2001年先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若干司法解释的制定的研究活动。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节选)

1.在论文《制定中国民法典财产继承编的思考与建议》中提出: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民法的体系不同,财产继承法规范的编制也有很大的差异。以法国为代表采取法典主义的立法例,将财产继承法规范编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以英国为代表,采取特别法主义的立法例,将财产继承法作为单行法律加以规定;以德国为代表,采取法典主义和部分特别法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例,一方面在民法典中规定继承编,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关于遗嘱制作的单行法规。现行的中国继承法规范采取的立法体例是,一方面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又单独制定于《继承法》,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财产继承制度立法体例。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应当把继承法规范作为该法典中的一编,取消现行的继承法单行法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体例的优点在于:第一,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将财产继承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客观性。第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不过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然人死亡的事实原因而移转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财产移转关系的一类。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统一性。第三,财产继承权的行使和保护与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甚至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规范,体现出民法在保障民事主体实现财产权利方面各个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第四,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重在实施的有效性。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置于民法典中加以全面规范,体现出民法保护财产继承权规则的可操作性。把财产继承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该编的体例可以分为通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四章。为了使财产继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各章下设节,具体规定继承法律制度的详细规则。

2.在论文《实现妇女权益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指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宗旨在于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而在诸多实现条件中,社会保障措施尤显重要。近年来有关中国妇女权益的研究成果显示,妇女在劳动就业、生育、家庭生活等方面仍存在许多困难,其权益实现存在各种障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措施的立法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原则。二是严格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义务。三是充实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社会保障权利的原则规定。四是切实消除中国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利益的现实障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社会保障措施的立法模式及主要立法内容:

一是关于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章中分别规定维护妇女权益的各类社会保障措施;第二种立法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独立设置“社会保障措施”一章,较全面、系统地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

二是主要立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的保障措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完善社会保险。妇女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产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帮助和相应补偿。用人单位和妇女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法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妇女劳动者建立补充商业保险。对为妇女劳动者建立补充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国家适当减少该用人单位的税收数额。针对工伤保险法规定的缺陷,妇女劳动者在发生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引起中止妊娠或失去生育能力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减少用人单位负担,针对生育保险法规中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国家鼓励为妇女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数额,免征各种相应税金。(2)完善对妇女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社会互助措施。(3)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优抚安置。为保障军人配偶特别是妇女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家属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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