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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刘春田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春田,男,1949年3月出生于山东乐陵。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华南理工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校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民法、知识产权法。担任的社会兼职有: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版权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理事、国际版权学会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著作权》杂志副主编等。

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师从法学家佟柔教授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1985年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其间,1988年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3年晋升为教授。1986-1990年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1年和1996年先后到日本爱知大学、美国巴尔的摩大学进修,任爱知大学客座研究员。

教书育人

作为北京知青,刘春田教授历经“文革”,曾赴山西省插队务农,学徒做工。独特的人生轨迹和受教育背景对他从事教学工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他推崇佟柔先生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认为教书与做人密不可分,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一回事。做人不是抽象的,做事就是做人,一个人怎么做人,就一定会怎么做学问。主张读书人一定要有正气,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期望学生以“人品贵重,学业精进”为目标。提倡做人要敢于承担,也要有所畏惧,鼓励学生既要有独立思考之精神,又要重视传统文化的学习,对悠久的人类历史和杰出先人博大精深的优秀文化遗产,当存敬畏之心。把《道德经》、《论语》列为硕士生、博士生的必阅之书。要求认真研读,择其精要、身体力行。以坚诚信之心,守忠恕之道;陶冶心智、修养身性;开阔胸襟,超越一己。在教学与研究上,认为知识活动的前提既要文化和基础,又要修养和境界。文化主要指文史哲,这些塑造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是从事任何一门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文化背景。主张加强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训练,融通知识的基础性、联系性、系统性,认为真的学问本无文理、不问中西,无论古今、不分体用,都是相通的;应当注重科学的思维方法训练,认为这些是从事任何一门科学活动乃至实际工作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谓修养,应是指兢兢业业、不屈不挠、当仁不让于师地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所谓境界,是指不骄不躁,不急功近利,不为一己而为天下争得失的胸襟。认为教书必须有文化,只懂专业,匠人而已。只有用文化浸润的专业知识,才富于生命力,才有价值和无穷的魅力。善用文化诠释专业的人,才能从一个专家,转变为一个知识分子。

刘春田教授自1988年起指导研究生,至今已有80余人分别获得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学位,10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们分别在教学与研究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律师业工作。其中,已有多人成为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目前,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17人,博士研究生20人,博士后研究人员5人。

主要实践活动与贡献

刘春田教授曾被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起草小组、修改小组成员,参加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坚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统驭作为民事单行法的著作权法,主张建立一个既与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权规范体系;在处理各类不同著作权关系的设计上,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问题上,积极推动引入民事法律行为规范,鼓励当事人依据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经约定而非法定,确立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避免事无巨细全由法律规定。这样,就为日后著作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统合与体系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张尊重事实,尊重历史传统,尊重民族立法习惯,尊重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义和误解。在版权法与著作权法称谓的选择上,依据上述原则,力主使用“著作权法”用语,为立法所接受。此外,他在立法中也曾和部分专家一起极力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列入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导致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草案中的刑事条款,致使长达三年多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法课以刑责,直到1994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也反映了他认识上的局限性。

刘春田教授被聘为商业秘密法起草小组顾问,商标法修改小组顾问,并参与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他的一些建议被立法采纳。比如,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终局决定权从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人民法院;将原专利法中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所拥有的调处权,改为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拥有调解职能等。

他受原国家教委委托,创办我国知识产权法专业。1986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建议,原国家教委决定在我国着手开展知识产权法正规高等教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创办知识产权专业,并于1987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生,至今已连续18年。此外,刘春田教授作为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目录设置小组召集人,参与了该目录的制定工作。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刘春田教授认为,从事科学研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做学问需长期的积淀,应具备一定的科学观,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建立相对合理的知识体系。主张扩大知识面。世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知识虽然被分门别类,但相互之间都是有关联的。因而应当兼容并包,从各学科汲取营养。相信认识永远是有局限性的。时光无限,天地无穷,生命万物渺小短暂。人,尤其个人,有太多的局限性,注定是不完美的。哪怕任何天才人物的认识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有缺陷的.没有人可以穷尽真理。因而坚信罗素关于“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的”之结论,乃是至理名言。体会到学术贡献属于创新。乃是发乎内心之所得,是思索之结果,是一件即使千锤百炼、付出巨大艰辛也未必有多少结果的事情。故,为学者,须知讲究学术品味,勤于思考,工于心得,须知厚积薄发,须耐得寂寞。为学者还应当做到道异风同,有雅量、有胸怀。明了世界是多元的,而人,是不一样的,人的认识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是绝对的。以观察、认识世界上任何专门问题为己任的人,都不应当用一只眼睛,而须用三只眼睛看世界;不应当用一只耳朵,而要用三只耳朵听不同的声音。多元,才是完整和真实的世界。认识固然有正确和错误之分,但这种正、误是相对的。科学的生命力在于追求进步。进步意味着放弃。科学研究者不是圣贤,应当学会放弃,享受放弃。个人感受是,如果想让进步成为常态,就要学会弃旧从新,放弃一个长期•以来笃信不移、坚持乐道,却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观点,比正常情况下获得一项新的知识更有价值,更令人愉悦。世界是运动的。“死水必有毒”。历史是没有最后的结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人们对历史现象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在思想认识和科学研究领域,有如天容万物,海纳百川,发展和作为的空间是无限的。

在专业领域,刘春田教授有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现就以下两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认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整体,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间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民事特别法和民事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导致了民事权利的区别。作为财产权,“物”之所以成为物权的对象,特定“行为”成为债权的对象和某些“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的原因,在于“物”、“行为”和“知识”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属性。物权是以人类的可支配物为前提,“物”的主体部分之自然形态是形式加质料,有形有体,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则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既无形又无体。知识,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形式,具有符号性,是非物质的。这些前提决定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构成不同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之所以归于民事权利,是因为它们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备了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属性。一般性决定了它们的民事权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层次的特征,导致它们又自立门户,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具体的民事权利都是特殊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单独存在着一般民事权利,人们只能从理论和观念上抽象出民事权利之一般,它隐含于特殊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中。所以,那种称物权、债权为一般的民事权利,称知识产权为特殊(或“极为特殊”)的民事权利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故,在民法学的研究中,任何一个特殊的领域都离不开民法的一般理论。至于物权、债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并不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宣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这使它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实践说明,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全部的民事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如果柚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实与人格权关系不大,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财产法。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性质的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国际法中,乃至索性单独地专门立法来规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属于不同的立法制度选择或处理手段以及法律编纂技术问题,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此外,由什么样的审判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则属于司法行政分工问题,纯系人为安排,更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关系不大。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逻辑安排

以传授专门知识为宗旨的一门学科如何表达自己,通常在逻辑上有两种选择:叙述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实践中,我国这两种选择都有表现。其中,分析的方法并不典型,主要表现在对学科体系的设计上,该办法将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安排在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和基本理论之前,理由一,我国民法领域采取“国际法优先”原则:理由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的重要实体规定,均来自几个重要公约。因此,认为离开国际保护理论,很难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前揭书)则选择叙述的方法。认为上述方法的逻辑安排是源流倒置。叙述的方法是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的表达事物的过程。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应当首先区分第一性和第二性,区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为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和任何已有的财产制度一样,它产生于深刻的社会经济生活。知识,作为一种人类创造“物”,如同物权对象的“物”一样,相对而言,是第一性的,是经济社会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恰当准确地描述“知识”的本质和存在方式,进而完成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第一性到第二性,从利益的产生到利益分配的要求,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逻辑过程。叙述的方法,可以合乎逻辑地进行表达,是对任何一种专门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说明的科学方法。也是便于系统把握一项专门知识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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