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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之马克昌教授

日期:2013-07-10 来源: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作者:.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马克昌,1926年8月生,河南西华县人,法学家。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曾于1977年受委托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并参加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与人大高铭暄教授合称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曾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长和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法学学科小组成员等职。独著的《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分别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获中国图书奖;任主编之一的《刑法学》和副主编的《中国刑法学》分别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特等奖;主持完成的“着重提高研究生素质,培养刑法学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马克昌,周口人的骄傲

马克昌,刑法学家,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 979年,受学校委托参与负责武汉大学法律系的恢复筹建工作,先后任法律系副主任、主任、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6年8月12日,马克昌将迎来他的80岁生日。至今他仍然记得去年生日之时,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日本学校法人同志社总长大谷、德国马普外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希伯实等国内外法学界知名人士纷纷向马克昌寄来贺信,高度赞扬马克昌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作为新中国法学奠基人之一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让马克昌感到最为欣慰的是,昔日的学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博士、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博士也来祝贺,他们表示要继承和发扬导师的优秀品质、不辜负他的教导、为中国法学事业作出贡献时,老人的眼里顿时闪出激动的泪花。
 

魂系法学洒一腔热血铸造殿堂

1957年5月下旬,伴随着酷暑的来临,已经提升为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助理的马克昌,听到校园里的高音喇叭发出的通知――全校师生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6月26日在首都北京隆重召开,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即将赴京开会,现向各位征集提案,如有提案,请你们写好后送给我。

马克昌曾在1956年冬就应邀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高西江同志一道参加了我国刑法的起草。此时,听说全国人大代表又要征集提案,心里无比激动。经过思考,他写成题为《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订刑法》的提案。大意是:我国建国已经八年了,现在审判刑事案件大多还无法可依,审判人员判案随意性很大,希望尽快制定一部刑法,以便审判人员依法判案,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马克昌的这条建议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不仅最终没有被大会采纳,相反成了他“右派”的罪证之一。

1958年5月,他被打成“右派”后,发配到湖北省蕲春县八里湖农场劳动改造。随后,武汉大学法律系与全国诸多大学法律系被撤销。

1959年9月,马克昌因在农场表现好,第一批摘掉右派帽子,被武汉大学安排到伙食科当出纳员。两年后又被调到图书馆担任图书管理员。在这里,他每天是白天热忱为读者服务,晚上经常是深夜读书。多方面的阅读,增强了马克昌的文化素养。正所谓“灾难对有的人来说是不幸,但对有的人来说却是财富。”

在国家动乱的岁月中,在民主与法制荒芜的日子里,马克昌虽又几度遭遇暴风骤雨式的政治摧残,有许许多多理论与思考无法见诸文字。但他始终保持着豁达的心态,默默地等待着春天的到来。

1979年1月,马克昌的错划右派得到改正,彻底告别了历史性灾难。同年8月25日,被通知参与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工作。不久,他又被委任为法律系副主任。1983年9月,刚刚被批准为教授的他,受命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三年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他出任第一任法学院院长。

马克昌的复出,让多年守望他的妻子曹智慧惊喜不已。此前,这对恩爱鸳鸯在动荡中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没有哪一个孩子让父亲照料过,都是曹智慧一人在她执教的中学里将他们带大。现在,丈夫平反了,一家团圆了,曹智慧不让丈夫为家里的事分心,支持他一步一步地向法学顶锋攀登上去。

1992年12月,由马克昌主编的大陆第一部研究刑事政策的专著《中国刑事政策学》出版,填补了大陆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空白。1993年4月由马克昌任第一主编的《刑法学全书》出版,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权威的一部刑法学巨型工具书。他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分别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获中国图书奖;任主编之一的《刑法学》和任副主编的《中国刑法学》,分别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和特等奖。

“老牛自知夕阳晚,不用扬鞭自奋蹄。”

2003年,马克昌教授以78岁高龄,完成了后来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的专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该书耗时近4年,80万字,不仅全面比较研究了外国刑法理论,建立了完整的比较研究体系,还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将德日等大陆国家刑法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令人耳目一新。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这样评价此书:“马先生此宏著已经筑起了一座高峰。仰止于此山之高,许多内容食而尚不解其味。首编内容已跨入理论刑法学范畴,末章内容已延伸至非刑罚处置方法,堪称比较刑法原理之集大成者。这无疑为中国比较刑法研究提供了一本最全面的教科书和专著。”

言传身教依法律彰显天地正气

马克昌既有精深的学术造诣,又极善于运用法学理论指导实践。他常常教育身边的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的妻子在退休前多次被评为市、区优秀工作者。他的学生许多在国家和省、市公检法部门工作,但他的三个儿女没有一个享受特权的,全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去赢得社会认可,其中大女儿现在是武汉大学出版社美术编辑,儿子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小女儿是江汉大学美术系主任。

早在1980年10月,马克昌被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赴京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书的讨论,随后,司法部又指派他担任林彪死党原空军司令员吴法宪的辩护人。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角色,对于前者,他作为那个时期的受害人之一,巴不得能早一天站出来为历史性审判作出贡献;而对于后者,让起草和修订刑法的人去帮一个著名的反面人物辩护,他的心里是一百个不乐意。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自己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法学教授,不带头履行法律规定,以后还有谁来维护法律尊严?

在情与法的较量中,马克昌没有感情用事,而是选择了用法律保护人权。他通过研究反复查阅案卷,及与被告的交谈,发现公诉机关对吴法宪的起诉书有几处疑点。

198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在法庭上,马克昌以辩护人的身份为被告吴法宪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法宪参与了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活动,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这一罪行不能成立;吴法宪是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而不是首犯,在量刑时应与首犯区别对待;吴法宪在接到起诉书后直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并揭发同伙,对此应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法宪参与策动反革命政变的罪行未予以认定,对吴法宪能供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揭发他人的表现,以明确的文字予以肯定,最后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三罪并罚,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吴法宪对马克昌为他的法庭辩护而感恩戴德,对特别法庭的判决口服心服。

“马克昌曾是非常称职的人大代表!”武汉市人大一位领导拿出当年报道人大工作的报纸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个质询案就是马老等8位委员提出来的。

那是1988年7月,武汉市南航进口汽车修配厂经理卢某突然被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进了看守所。这个刑警大队以卢涉嫌投机倒把为由,不仅没收了卢5辆大卡车,还责令缴纳了11万元罚款。卢出了看守所后,找到时为武汉市人大常委的马克昌,要求还他一个公正。

“刑警队咋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马克昌问明情况后,马上报请市人大对公安局提出意见。

武汉市公安局不仅没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反而对卢加了个罪名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即将案卷退给了公安局。公安局拖着,对问题不予解决。

1990年1月12日,马克昌等8位人大常委在武汉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对此案提出了书面质询。认为:此案属公安机关越权办案,应予依法纠正。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质询案交武汉市政府办理,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不久,公安局纠正了这起错案,及时退还对卢追缴的财物和罚款,并向人大书面汇报了造成这起工作失误的原因。

按说马克昌对此案监督已尽到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责任。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卢得到公正处理后,却对甘肃省一家私营企业欠债不还,导致该企业派人到武汉找卢讨债。令马克昌气愤的是:此人去找卢时,卢却避而不见。此时,他们找到马克昌求助,马老平心静气地以一个长辈的名义给卢写了一封书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来人持信去找卢。这时,卢见了甘肃来的人,与他们签订一个还款协议。随后,甘肃来的人赶到武汉大学面谢马老说:谢谢你帮我们讨了钱债,否则,我们回去真没办法交差。

马克昌在对湖北省及全国许多地方公检法系统“充电”时,反复提到,证据是案件的灵魂,没有证据,就不能立案,形成不了证据链就要撤案,天王老子打招呼都不行。

一次,河南省开封市某法院三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经济案中,被当事人捏造事实告到中央某领导那里。不久,河南省某法院依照中央某领导的批示,分别判处这三位法官有期徒刑3年。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复查中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有明显偏向,但又碍领导人批示不好撤销,于是带着案卷专程来到武汉大学向马克昌请教。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马克昌关于要用证据定性的法律意见书,责成河南省高级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撤销了某法院的终审判决。

2006年3月,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根据检察院起诉,对没有指使、没在现场、没有动手的嫌疑人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一千余元。马克昌接到湖北人大有关部门转来的咨询函后,马上翻阅了有关案卷,发现这是一起法院不采信公安局侦查结论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错案,便通过有关方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反映。但该院认为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快一年了,如果完全撤销一审判决,就意味着一审法院不仅要承担错案追究责任,还要承担国家赔偿。于是,决定不开庭审理。

此时,马克昌正在负责博士生考试,十分繁忙。但当他听说武汉市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就可能会维护原判的消息后,连夜铺纸下笔,书写了一份《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

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马克昌的法律意见,临时作出决定,开庭审理李案。庭审结果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大相径庭。

如今的马克昌红颜鹤发、耳聪目明、身体硬朗、步伐坚定,腰戴计步器,日走四千米。“80岁老人,40岁心脏” ,这是武汉协和医院领导给马克昌体检后作出的类似广告语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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