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男,1959年8月出生,湖北英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75年初中毕业后,先后当过民办教师、民工、农业技术员。1980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7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任《台湾研究》编辑;1992年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1993年晋升副教授。199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班,师从曾宪义教授,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调入中南政法学院,同年晋升为教授,并任法学研究所所长。200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后,先后任校党委委员、科研处长、台湾研究所所长、法律史研究所所长。2003年主持申报法律史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湖北省重点学科成功,任法律史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和法律史重点学科负责人。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并先后获聘为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等多家单位的兼职研究员或兼职教授,以及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机构的法律咨询顾问。
范忠信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中国法律史、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理学、台湾问题等。
他先后获得的重要个人综合奖项有:1993年被评为“苏州大学优秀骨干中青年教师”,1994年和1996年连续两届当选“江苏省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996年入选“江苏社会科学界跨世纪学人”。2001年当选“湖北省优秀教师”,2002年当选“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和2002年连续两届获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4年当选“湖北省优秀研究生导师”、“全国优秀教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范忠信教授先后获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奖项有:(1)1994年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二十六史大辞典》编委,策划人之一);(2)1995年获江苏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二等奖(合著《情理法与中国人》,第一作者);(3)1995年获苏州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合著《法理学》,第二作者);(4)1998年获第二届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情理法与中国人》);(5)2001年获第二届湖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论文《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6)2002年获第三届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三等奖(论文《“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7)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三届获中国法律史学会年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8)2003年获第三届湖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论文《中西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9)2003年获第八届武汉市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著作《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10)2003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教材奖三等奖(《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作者);(11)2004年获第四届湖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人才培养
范忠信教授自1993年在苏州大学开始协助指导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8年调入中南政法学院后正式开始指导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作为法律史学科点的负责人,他先后主持了8届共60余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个人直接指导了8届共计15名硕士生,其中已经毕业者5届共7人。自2003年起,开始主持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首届招生3人。另外,多年坚持给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获得学生的好评。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范忠信教授近十几年来投身学术,成果丰富。他先后主持两项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199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课题《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实施步骤》、1999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近代法制思想与法制建设》。独著或合著主要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一国两法与中国的完全统一》(香港文教企业1998年初版,1999年修订再版)、《中国法律文化探究》(韩国“一潮阁”1996年韩文版)、《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现行法秩序思问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译著有《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Qing,瞿同祖原著)。主要论文有:《中外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中西伦理合壁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等百余篇,分别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重要学术刊物,有多篇论文被译为英文、日文在海外传播。此外,近十几年间,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刊物或报纸上发表或被转载的论文、评论达十余篇。此外主编了《中西法律传统》年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已出版至第四卷。
范忠信教授的研究及其成就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
一、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的独到研究和全新认识
他认为,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是一种亲伦精神,也就是说,作为中华法系灵魂的“法伦理”是一种“亲属法伦理”。这种法伦理,就是以“亲亲尊尊”、“孝悌忠信”、“三纲五常十义”统率的那个伦理体系。这个伦理体系的核心,旨在把一切人际关系视为家人(有时包括仆婢)或亲属之间的关系,用亲属关系的准则来换算一切非亲属性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要求对待社会上的各类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如对待家内尊卑亲疏关系不等的各种亲属(家人)一样。如对待国君、师傅、宗教长老等如父母,对待官吏、师友如兄长,对待朋友如兄弟,对待一切妇女如婶姨姐妹,对待下属如子弟仆婢等等,无须为家以外的其他人际关系另设伦理规则。这种“法伦理”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的以“宗教法伦理” 为基本精神,与西方法系以“市民法伦理”为基本精神的情形恰成鲜明对照。他认为,如果简单地说中国法律传统是“伦理法”,不足以揭示中华法系的真正特征,因为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都必须贯彻本民族的主导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民族的法律传统都是“伦理法”)。要真正揭示一个法律传统的根本特征,最为关键的是要揭示那个法律传统所秉持的特殊伦理体系。关于“亲属法伦理”的判断,就是他所认识的中国法律传统背后的特殊伦理体系。在中国、西方、印度三大文明体系相比较的情况下阐发中国法律传统的“亲属法伦理”或“亲伦精神”,这是对中国法律传统基本精神之探究的一个显著深化。
他认为,过去的研究者倾向于把这种伦理体系简单地归结为“封建宗法伦理体系”而彻底否定,这是不对的。这种亲属法伦理并非完全是糟粕谬误。它重视亲情、重视家庭、重视和谐,强调亲属之爱的崇高性、正当性,反对以物欲害亲情,反对以政治害亲情,主张国家政治应像家庭生活一样有人情味,主张给人们更多的保护亲属的权利,主张给人们以更多的敬爱亲属的义务。甚至认为在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适当承认人们“舍国为家”选择的正当性。这种法伦理为人类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和最基本的爱提供了很好的策划和解释,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温情化、感情化提供了动力,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和谐做出了贡献。它的“四海之内皆兄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恩”或“亲情推展”式伦理主张,具有永恒的意义。显然,这种亲属法伦理,在尚未夸谬到把国家一切政治都简单视为家人或亲属间事务并主张“君为臣纲”的限度以内,在尚未夸谬到主张为亲人利益而故意加害“疏人”的限度以内,在尚未夸谬到“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即过分扬尊抑卑乃至“以理杀人”的限度以内,在尚未夸谬到为礼教而蔑视个人人格价值即“礼教吃人”的限度以内,它是合理的、优越的。这一方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两本著作中。
二、对中西法律传统的暗合或共通性价值的独到研究和新认识
他通过多年的研究,揭示了一个出乎人们意料的规律,即:在通常被人们信为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中西法律传统的取舍暗中相通。在“亲亲尊尊”、“亲亲相隐”等重大问题上,中西不谋而合。他以充分的历史资料向我们展示,一方面,从古代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直到近现代西方国家,从先秦到近现代中国(包括台湾地区,除新中国时期外),乃至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现代东方其他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亲属容隐”法制,如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包庇隐匿犯罪的近亲属、放纵或便利犯罪的近亲属脱逃、为近亲属作伪证或者伪造变造证据、为近亲属销赃匿赃、为近亲属顶替自首或者顶替受刑等,都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另一方面,他还发现古今中西各大法律传统还有一个最惊人的共性,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侵害案件,在确定法律责任或罪刑轻重时,奉行“亲亲尊尊”原则:亲属间人身侵犯,罪重于非亲属间人身侵犯;对尊亲属的人身侵犯,罪重于对卑亲属的人身侵犯;亲属间的财产侵犯,罪轻于非亲属之间的财产侵犯等。这种“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原则,过去我们一直以为是中国传统法的最大特色,是封建宗法主义原则,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典型体现,是中国法系与西洋法的最大区别所在,因而被视为彻头彻尾的封建毒素。但他的研究表明,这是本世纪初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始以来国人的最大误解之一。他以大量事实证明,西方法传统中也存在此类原则的应用,甚至现代欧美法中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其“亲亲尊尊”之程度实为我们想象所不及。事实上,刑事责任上亲疏有别,尊卑有别,几乎是中西法律传统的共同原则,是中西法律惊人的不谋而合之处,不过因民族文化传统之不同,双方在适用此原则时各自略有侧重或偏颇而已。
他认为,他的这些“中西不谋而合”或“暗合”的研究结果证明:人类各大民族的法制文明有着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上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各大民族法制传统的奠基人(建构者)们从未相互商量过的,但却是发自文明深处或人类共同人性深处的。这说明某种意义上的“万民法”、“理性法”、“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这也说明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东西恰恰最具有世界性。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是主要的;过去的研究夸大了差异,忽视了共性。我们换一个角度研究各大法系法律传统的共性,有利于探索现阶段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最佳途径。这一研究对我们全面走出“五四”以来的某些误区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中国未来的法律创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主要反映他这一研究成果的著作《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2001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列入“中青年法学文库”出版,引起法学界的良好反响。
三、对“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及国内不同法区间法律冲突、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和独到见解
他认为:“一国两制”的真正实现,决不仅仅是易旗帜、更名号、保持“几个不变”而已。中国目前的中央法律体系或全国性法律体系,基本上仍是“一国一制”的法律体系,“一国两制”模式的全国性法律体系并未形成。目前所有全国性的法律,都是以社会主义区域为实施对象的法律,仅仅宪法第三十一条作为整个宪法的“但书”容许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例外”的制度而已。这种“整体”加“例外”的模式,不能说是“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而是“社会主义的一国一制”的法律体系中有“局部灵活变通”而已。其实,中国未来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一国两制”为灵魂的包容多制、协调和整合多制的宏大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全形成,将标志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本完成。这一法律体系将由中央宪法体系、全国适用的国际协议体系、中央(全国)部门法体系、各法区的法律体系等四个子体系构成。这四个子体系中的前三者,共同构成未来中国“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宗旨在于:要建立起一套使一个国家之内的几种相对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交往、协调直至整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是常规的、合法化的、有法定操作程序的机制,这一套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多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管辖、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问题。他认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之间之所以应该而且可能结合为“一国”,其关键在于它们之间有共性或“同”,因此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充分而有效地体现和保障两制间之“同”。这种法定之“同”,可以说就是在两制之上起指导、统帅、协调作用的“一制”。这“一制”必须由有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法律体系,就是“一国两制”全国性法律体系。体现他这一研究成果的著作《一国两法与中国的完全统一》,1998年在香港文教出版公司出版,1999年即修订再版,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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