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当代著名刑法学家。194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学习,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为中国人民大学,他成为法律系本科第一期学员,并于同年9月转入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专攻刑法学。1952年1月,提前调入刑法教研室任助教,1956年评为讲师,1980年晋升副教授,1985年晋升教授,1987年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8年1月15 日, 深冬的北京浸透着浓浓的寒意,记者在王作富先生家中对这位中国刑法学界的名家进行了采访。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采访中,王先生爽朗的声音、渊博的学识、对记者提问详尽的回答,都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使得采访工作顺利完成。值王作富教授执教55周年之际,作为随新中国法学一同成长起来的第一代法学家,记者向王教授了解中国法学尤其是刑法学的发展之路。
记者(以下简称“记”):王教授,您好,很荣幸有机会向您采访。我们都知道,您作为我国当代著名的刑法学家,对中国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请问您当初是如何走上法学这条道路的?
王作富(以下简称“王”):我走上法学之路是有些偶然性的。1949年高中毕业考大学时,我原报考的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因为我家住在开滦煤矿附近,发现矿上高级管理人员(有许多英国人)和工程师收人很高,生活优越,我想大学毕业后也当工程师。但是,考试时没想到数学考砸了,自己觉得录取无望,于是放弃后面课程的考试就回家了。当时我是借住在北京的叔父家。有一天,在外面逛大街时,偶然从一份报纸上见到了新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招生简章,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就去报了名。当时,我对法律可说毫无了解,谈不上喜好或志向,心里还在暗想着来年再考北大。所以,考完就回老家了,也未把此事放在心上。忽然有一天,我叔父从一份报纸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公布了考生录取名单,其中有我的名字,而且距离报到截止时间只有几天时间了,要我赶快去报到。这时我想,我的数学基础较差,明年再考工学院也未必成功,既然中国政法大学已经录取,我也成了大学生,那就学法律好了,至于将来做什么,并未具体考虑。我就是在这样一次偶然机会中,走进了法律的大门。
1949年10月,我进人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学校的教育方针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工作,以确立学员为人民服务的新人生观及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新法律观,并使之掌握切合于新中国实际需要的司法业务知识与技术。”当时学校设三个学员部:一部主要对从解放区来的司法干部进行短期轮训;二部是法律专修科;三部是本科。我在三部学习。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随之成为法律系本科第一期学员。但是当时师资不足。为了尽快培养法律师资,学校决定在法律系设立研究生班(二年制)。1950年9月,我有幸被分配到研究生班,在苏联专家指导下,专攻刑法。1952年初,因为教学工作需要,未及毕业系领导又将我调人刑法教研室,担任助教工作。迄今,我在法学教育战线已经度过了55个春秋。
回顾历史,我觉得研究生班的学习经历,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对我来说最值得记忆。因为,正是这段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重要性,随着学习的深人,我学习刑法的兴趣和自觉性越来越高,为我以后的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记:王教授,您就读大学是在1949年下半年,那么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您作为新中国培育的第一批法律人才,应该说是见证了这一事件,您能否就您自己所了解的关于这个《指示》的有关情况给我们作一系统介绍?
王: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指示》,在当时是一份有着重要意义的文件。我大约是在1952年前后才读到这份文件的。据我理解,发布这一文件的历史背景,主要是随着解放战争淮海、辽沈等几大战役取得伟大胜利,全国解放区面积迅速扩大。广大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面临着处理各类刑、民案件的巨大压力。但是,人民政府不可能迅速制定出各种法律、法规,以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依据什么办案成为广大司法干部所关注的问题。有些干部包括学过旧法律和没有学过旧法律的,甚至一些比较负责的干部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些还是有用的。何况过去有的解放区也适用过“六法全书”办理案件。中共中央了解这些情况后,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模糊的。为了使广大司法干部在思想上划清人民的法律与国民党反动、反人民的法律的原则界限,有必要组织广大司法干部进行学习和讨论,以利于更自觉地执行人民的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中央发布了上述《指示》。《指示》的内容主要是着重强调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识形态,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工具,是镇压和束缚人民群众的武器。国民党法律中有些似乎是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那只是为了欺骗劳动人民,在根本上是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曾适用过有利于人民的条款,来保护人民的利益,这只是一时的策略性行动,不等于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法律。在人民政权建立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必须全部废除。在人民法律还不完备情况下,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条例、决议规定的,以纲领、法律、命令、条例、法律之规定;无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之规定,以新民主主义政策。
我认为,中共中央发布的上述《指示》在当时敌对阶级之间生死斗争继续进行条件下,对于新中国司法建设,对司法干部和法律理论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强调法律的阶级性,特别是学过旧法的人,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是有其重大意义的。现在,有些学者认为,中央文件肯定法律的阶级性,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律还有一定的社会性、继承性,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是一遗憾。不过在我看来,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直到80年代以后学界仍有争论,在文件发布的那个历史条件下,在理论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有困难的。
记:王教授,对于1952年改造司法机关和旧司法人员,能给我们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王:1952年,在全国司法机关中开展了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大约用了一年时间。我们没有参加这次运动,只是通过阅读有关运动的书面材料,了解一些情况。根据有关资料,开展这次运动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全国解放后,人民政府接收了原有国民党法院的烂摊子,有些法院原封不动或者变动很少。因为当时人民政府不可能派出大批受过党的教育的司法干部取代旧法人员,因此留用了大约6000多名旧司法人员,约占当时司法干部总人数的22%(当时全国司法干部共约28000人),其中多数是从事审判工作的。通过学习和改造,多数人是好的,是可用的。但是经过两年的工作,中央发现司法工作及司法人员中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例如,经过调查发现,有一部分旧司法人员在国民党政府中担任过反动要职,有的进行了反革命活动,有一部分人贪赃枉法,吸毒贩毒,劣迹昭著。多数人则是把旧法观点和旧衙门作风带到人民司法工作中,在办理案件中,是非不明,敌我不分,脱离群众。有一些老干部也受到旧法人员的影响,成了旧法观点的俘虏。中央认为,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整顿,才能使司法机关顺利实现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据我了解,司法改革运动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组织上纯洁和加强司法干部队伍。主要是清除混在司法干部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违法乱纪和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同时选派在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一大批工农优秀分子,充实各级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是从思想上进行整顿,解决思想不纯的问题。具体工作主要是组织全体司法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批判旧法观点,使他们进一步深刻认识到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从而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通过这次运动,为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健全司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记:当时新中国培养自己法学人才的路径之一是派留学生去苏联学习,您对留苏的情况是否了解?
王: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民党政府被推翻,全部伪法统被废除。但是在法制方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还缺乏经验,苏联的经验自然成为我们学习、借鉴的首选。而为了培养自己的法律人才,以适应中国法制建设的需要,选派留学生去苏联学习,是一条有效的路径。关于这项工作的全面情况,我了解不多。据我了解,当时派往苏联的不仅是学校的在校学生,也有少数年轻教师,还有其他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校生到苏联一般是送入一些著名的大学(如莫斯科大学等)本科学习,毕业后获得学位证书。教师和干部则是进修性质,除用相当多的时间学习俄语外,主要是在学校指派的专家指导下,学习某种专业知识。一般学习期限为两年,学习期满,学校发给证书,但没有学位。据我回忆,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在1953年开始这一工作的,首批全是本科生,其后才有两名教师被选派去进修。这些留学和进修人员,学习了先进的理论知识,武装了头脑。回国后在各条战线上为国家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我系派出的两位教师为例,一位是韩铭立,回系工作后成为法理学专家,后又进人系的领导班子。另一位是王厚立,回系工作几年后,被选调到外交部条法司工作,后升任条法司司长,多次参与重要的外交谈判,以后又担任驻利比亚大使,为我国的外交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记:同时期又有大批苏联专家来华,当时人民大学是最早引进苏联专家帮助法学教育发展的,而您学习和教学一直都在人民大学,对这方面的情况应该比较了解,能给我们谈谈这方面的情况吗?
王: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为中国人民大学,下设许多系。各系如何组建,教学计划、方案如何制订,课程如何设置等,学校领导缺乏经验。许多专业的师资、教材也极度缺乏。因此,学校决定请一批苏联专家来帮助指导。当时,全校有一位苏联专家作总顾问,各系请的专家人数不等,各系都有一位专家作顾问。1950年第一学期,法律系在苏联专家帮助下,开始筹建教研室,到年底,先后成立了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刑法、民法、国际法6个教研室,并分别请来苏联专家作指导。从1950年至1955年,先后到法律系工作的苏联专家共计11人。刑法教研室先后请过4位专家,分别为教师和研究生讲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犯罪对策学。学校还请来专家以上大课的方式为全校研究生讲授马列主义和政治经济学。为了便于苏联专家工作,学校配备了大量的俄文翻译,仅法律系在1950年至1955年,先后从事俄文口译和笔译的就达36人。
因为新中国刚成立,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很少,短期内也不可能编写出自己的法律教材。因此法律系一年级开设大约30门课,其中法律专业课如国家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财政法、土地法、劳动法等,主要是学习苏联的有关法律。由于相关专业教材不能及时翻译出版,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最初都面临困难。有些教师学过旧法,一般对苏联法律也不熟悉。未学过旧法的,更是要在专家指导下从基础知识学起。因此,教师基本上都是在专家指导下边学边教,首先听专家讲课,自己消化之后再为学生讲授,至于相关专业的中国法律问题,一般是在讲授苏联法律课程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规定和教师通过调研了解的实际做法,向学生作些介绍。大约从1953年开始,在教学计划中逐步增加一些中国法律课程,直到1956年苏联专家全部撤回本国以后,本系教学计划才实现全盘中国化。
回顾苏联专家在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几年的历史,除帮助系领导建设组织机构,制订教学、科研计划等之外,我觉得最重要的贡献是帮助人民大学培养了一批年轻教师和研究生,使他们以后能够运用苏联先进的法律理论和经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人民大学法律系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受到全国其他法律大学或综合大学法律系的重视,纷纷派遣教师来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备课、交流教学经验。因此,人民大学法律系曾被誉为法学教育工作的“母机”。
记:1957“反右”情况和被划为“右派”教师的情况,您能给我们谈一谈吗?
王:“反右斗争”是中央决定和领导的重大政治运动。1956年,党中央决定在党内开展整风运动,动员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帮助党整风。各民主党派也积极参加。但是,1957年,在以章伯钧、罗隆基等为代表的多位民主人士参加的会议上,以帮助党整风为名,发表了中共实行“党天下”,应当在中国搞“政治设计院”等言论,矛头直指中共的领导地位。党中央认为,这是代表了资产阶级“右派”复辟势力,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猖狂进攻,必须予以反击,于是立即决定,在各系统开展“反右派斗争”。但是其结果却出现了严重扩大化,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人民大学也不例外,全校的情况我不了解,仅就法律系教师来说,就有12名教师被划为“右派分子”,其中刑法教师占了3名(孔钊、朱华荣、黄守礼)。据我回忆,他们被划为“右派分子”,并非因为他们进行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而是因为他们对党的某些方面工作提了些批评意见,如说党与群众关系处理不好,党群关系有“墙”有“沟”;认为党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立法迟缓”、“旧法有的可用”、“恶法胜于无法”等。把一些认识问题或用词不当当成政治问题,而孔钊被定为“极右分子”,并被送劳动教养,可能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解放前当过“伪乡长”。他们三人早已被摘掉“右派”帽子。恢复名誉之后孔钊成为离休干部,朱华荣成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黄守礼在某中学任教,据说在“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
记:那么“反右”对刑法教研室的研究是否造成了重大影响?
王:影响肯定是有的。“反右派”当时,我们有12位刑法教师,有3位被划成“右派分子”。而这三位都是在大学学过法律的。其中孔钊是解放前朝阳大学法律系的,朱华荣和黄守礼都是在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未及毕业就被提前分配到刑法教研室任教的。他们对刑法理论的掌握和教学效果都不错。不过,系领导鉴于刑法教研室教师队伍的状况,决定及时从本系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几位比较优秀的青年,分配到刑法教研室任教。其中,1958年至1959年先后留在教研室作刑法教师的就有4位。他们分别是力康泰、李用兵、陈德洪、张德政。经过及时补充新生力量,刑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又得到了加强。
记: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对法律系的课程和教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王:1958年“大跃进”中法律系的正常教学活动被打乱了。大批学生中断学习,下工厂进农村,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和锻炼。学校在校内建立了工厂,一部分学生在既无技术又无专门机械设备的条件下,硬是在工人师傅的指导下,用极简单的机械和锤子敲敲打打的方法制造滚珠轴承。我没见过产品,但其质量如何可想而知。当然,当时学校的方针是使学生在热火朝天的“大跃进”运动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而不在于创造经济价值。另外一部分学生和教师被派往农村进行劳动锻炼和参加社会主义教育活动。我本人要求并经领导同意在区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进行调研活动,主要目的是为教学搜集一些材料。
1959年,法律系用了不少时间开展反对教学中的“修正主义”活动。主要是发动学生检查老师的讲稿,看有没有“修正主义”观点。学生认为教师在讲课中有错误观点,就给教师贴大字报,叫做“送西瓜”。有讲中国法制史的教师,因为被认为歌颂了封建社会的清官、帝王将相,而被贴许多大字报。但是,我记得没人给刑法教师贴大字报。
1959年在“反右倾”、“反修正主义”之后,法律系对教学计划进行了重大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取消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课程,合成一门课,专业内容大大缩减。主要是讲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以及司法工作中应当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等问题。例如,在刑法学中,对于认定犯罪十分重要的犯罪构成理论,因为是从苏联学来的,被领导认为是“修正主义”的东西而不再讲了,其结果是刑法学的科学体系遭到了破坏。
记:那么,紧接着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这段时期你们教学工作的情况具体是怎样的?
王:据我回忆,三年困难时期,对整个教学影响不大,体育课可能减少了一些。但是,理论课还是照常上。1960年我到北京丰台区看丹乡农场劳动锻炼一年。回校后就继续教学工作,并且参加了刑法讲义编写工作。1963年集体编写出了刑法讲义(油印),但未能公开出版。
记: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您本人的经历是怎样的?
王:三年困难时期,第一年我在农场劳动,每月有32斤粮食的配给,加上代食品,劳动又不多,生活过得是不错的,健康也没受什么影响。但是回校以后,还是感觉到一点困难。春天柳树发芽,我也曾骑车到附近农村去撸柳树芽,回家蒸包子吃。我觉得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并未对我的工作产生多大的影响,教学与研究还是照常进行的。
记:这样频繁的政治运动是否严重影响了当时的刑法学的研究,包括您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
王:频繁的政治运动当然会影响一些正常的研究活动。影响比较大的几次完全中止了教学研究活动。就我个人情况来说,从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下乡数月开始,1960年到人民大学在北京市丰台区创办的农场参加劳动锻炼一年左右,1964年到北京市通县参加农村“四清运动”工作队,1965年又转到房山县参加文教“四清运动”工作队,搞中小学的“四清”。1966年“文革”开始,回到学校就投人到“文革”。学生们“停课闹革命”,一干就是3年。虽然1968年军宣队、工宣队进校,掌握了学校大权,学校的混乱局面结束了,但是教学秩序并未恢复,宣传队的主要群众工作是促联合,进行思想教育。1969年开始,学生陆续分配工作离校。紧接着,1970年人民大学在江西省余江县创办了“五•七干校”,全校教职工除留守人员外,全部去“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于是我又到了“五•七干校”劳动2年。1973年人民大学停办,我被分配到北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从我1952年当教师到1972年20年间,至少有将近10年时间是完全脱离教学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
记:“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界有哪些人受到了冲击?
王:“文革”时期天下大乱,无法无天,法学界相当一批专家受到冲击。有的“右派分子”帽子还没摘,在“文革”中首当其冲。党员里面在解放前有污点的被重新揪出来斗。很多知名学者被抓住一句话就拉出来斗。
我们人民大学哲学系的资深教授萧前在50年代就在全国十分有名。在“文革”中就被斗。红卫兵向江青汇报,讲到萧前的事,说他有“修正主义”观点,江青说:“萧前(其实江青指的是新闻记者萧乾)是个坏人”。红卫兵一听连夜回来大喇叭广播,就整他的材料,连夜批斗。把他拉到台上去,让他光着上半身挨批,同时两只手上倒上黑墨水,叫做“抓黑手”。最后“四人帮”倒台以后,才弄清楚江青讲的是萧乾,是新闻记者,以前驻伦敦的特派记者。就因为这句话,萧前老先生被批斗。
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你们所讲授的刑法学体系和现在一样吗?
王: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没有刑法典,我们编写的主要是刑法总则,基本是参照苏联刑法体系编写的。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我们才开始根据刑法典编写我国的刑法分则教材。1982年在我主持下,在全国率先公开出版了《刑法各论》,在国内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并先后获学校优秀科学著作奖和国家教委优秀教材奖。
记:您最初讲授的讲义是否以苏联的刑法学为基础编撰的呢?
王:是这样的。因为当初我国没有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也很少,我们开始学的也是苏联刑法。当然也只能基本上以苏联刑法教科书为蓝本,根据我所了解的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运用苏联的刑法理论阐述我国刑法学中的各种问题。当时的讲义体系还是以苏联的讲义为基础,没有大的变动。
记:最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人民大学刑法学学科发展的历程?
王: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发展的历程,据我看大致可以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50年至1953年,基本上是全盘苏化阶段,即教师边学边教,向学生传授苏联刑法知识阶段。第二阶段从1954年开始,既讲苏联刑法也讲中国刑法阶段。并且到了1956年编写出了《中国刑法总则讲义》,但是没有公开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以后,曾经内部印刷,发往全国各级法院作为学习资料。第三阶段,是从1956年以后,取消了苏联刑法课程,只讲授中国刑法。为了更多掌握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充实教学内容,我们教研室领导组织教师到司法机关进行大量调查研究,为开展中国刑法学研究积极创造条件。第四阶段,即人民大学刑法学全面发展阶段。1979年我国颁布了刑法典,为我们的刑法学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的教师开始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系统研究和讲授。1980年我们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话》(普及版),1982年出版了《刑法各论》。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们自己培养的赵秉志、陈兴良为代表的多位优秀博士生、博士后留教研室任教,我们的教学科研力量逐渐加强,科研成果大量推出,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于1999年11月建立,并经教育部批准为唯一以“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命名的法学重点研究机构。
主要著作:
1.《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刑法分则要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主要论文:
1.《挪用公款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2.《刑法中单位犯罪研究》,《刑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原载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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