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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日期:2013-06-18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网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保险市场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险种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一是保期短,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二是简便、灵活,保险金额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人均可参保。三是保费相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要“保”的范围:

(l)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3)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4)非疾病引起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不保”的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即被保险人由于这些行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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