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登记簿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确定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保险代理人登记簿,是保险公司考察本公司保险代理人业绩和对其实施管理的依据。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许多都与保险代理有关。为了明确保险责任,有效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载明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电话、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以加强对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管理,规范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减少保险纠纷,维护保险公司声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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