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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基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

在国外,根据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标准有多种,如 1/2法、1/12法、1/24法等等,少数国家甚至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单时一单一提责任准备金。

本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因为该机构监管保险公司,也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所以授予其责任准备金提取具体办法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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