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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设立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采取直接登记的做法,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保险业属于特殊行业,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管理。这种管理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从其设立、运行、经营规则,直至清算,都要作出全面的规范,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的规定是对保险业运行的最初环节作的要求。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质量,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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