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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释义] 本条是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按照保险原理,保险人所承保的是由于外来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保险人不应当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基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对其行为的后果,包括对其自身的影响,比如被判处死刑等,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国际上通行的人身保险中的不保条款。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依法判处死刑及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是指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则不适用。

此外,本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则不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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