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的基本要求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释义] 本条是对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保险业是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扶持和保护本国的保险企业,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律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对本国的保险市场加以管制,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保护本国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并且具有潜在的巨大市场,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保险法中规定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管理、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家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条规定中的“境内的法人”,既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本条规定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等等;本条规定中的“境内的保险公司”,是指我国的保险公司以及经批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果上述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需要办理境内保险时,按照本条规定就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为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规定的这项基本规则,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便于保险人比较及时地对保险事故进行勘验,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补偿。假设投保人就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向境外保险机构投保,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还需要等待境外保险机构来我国境内进行查验,由于未经我国政府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在我国进行保险活动,因此即使向境外保险机构投保,在理赔方面也存在实际的障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适应投保人需要的各种险种,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提供服务,可以说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就能够满足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所以本条的规定是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实际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