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 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算组以其成员虚假清算、徇私舞弊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公司清算属于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管辖的事项,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清算组不按照上述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在报送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是逃避主管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撅有可能损害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若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 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则直接地损害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将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清算人谋取 的非法收入或侵占的公司财产。此外还可根据情节对清算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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