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抽逃出资,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已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 抽走的行为,也包括公司购回特定股东的股份,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未向全体股东披露的 行为。
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刑法第 159 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另立会计帐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会计法》规定,公司的会计帐薄必须保持其真实性。
除财政部门的罚款外,构成偷税行为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罚款,依据《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 2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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