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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评析〗

公司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依然存在,公司股东会、监事会仍存在,但董事会及执行机构 的高管已失去了职权,而由清算组接管。清算组职权不是一般民事权利,行使法律规定的职 权,并应严格履行不得放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评析〗

公司解散的重要事项就是必须清偿债务。因此就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自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通过清算程 序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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