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评析〗
公司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依然存在,公司股东会、监事会仍存在,但董事会及执行机构 的高管已失去了职权,而由清算组接管。清算组职权不是一般民事权利,行使法律规定的职 权,并应严格履行不得放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评析〗
公司解散的重要事项就是必须清偿债务。因此就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自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通过清算程 序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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