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作为股权受让人,均应支付对价。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也就是说无论股东受让,还是公司收购,均应支付相应对价;不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
公司受让股权只是在《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而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并无依据取得股东或者他人股权,何况还是无对价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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