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赵某在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后,终于接到了公司的转正通知。转正后,公司本应该给赵某发全额工资,但一直都没有按全额工资发放过,而且公司方面还用各种理由推脱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7月份,赵某突然接到通知说公司资不抵债,要破产清算,让赵某另谋职业。可是离职前赵某找老板谈补发拖欠工资一事时,他却一直推托。请问,赵某没有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仲裁,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享有相应级别的福利待遇的凭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其相关的权利才能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此外,对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雇佣双方,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中,订立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外,关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拥有以上证据,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赵某虽然转正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与该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享有与其他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的权利义务。此外,根据规定.赵某还可以就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时问,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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