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年度奖金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13年3月12日,员工小李因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庭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小李年度奖金28万元。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起诉。裁决书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单位认为奖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依法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于是单位代扣了个税,将扣税后的金额主动支付给了小李;而小李则认为单位拖欠年度奖金属于违法行为,作为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其已经不再具备税法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主体资格,因此单位应当按照裁决书全额支付奖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小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从单位账户中划走了差额部分(也就是单位认为应代扣的个税金额),单位提出执行异议。在最终,法院还是以为由裁定驳回单位的异议申请。
那么,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裁决或判决中的项目是否允许被执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律师解析:
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法院执行庭的作法存在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年度奖金属于工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代扣代缴,则税务机关应对单位处以罚款。
这一点没有争议。法条上一清二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通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就能免除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应该不能。无论是劳动关系存续中支付奖金,还是离职时支付奖金;无论是双方协商支付奖金,还是双方通过仲裁与诉讼最后判决支付奖金,都没有改变“奖金”这一性质,裁决或判决书中能明确看出是否属于奖金或赔偿金。既然单位支付的这一笔钱仍然属于奖金,那么自然仍然应当依据法律代扣代缴个税。单位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仍然属于违法。
这个道理其实不难理解。如果不这样,那么单位与员工双方完全可以串通起来,通过诉讼偷逃税款,法院的做法等于纵容了此种违法行为,最终的结果必将使国家税收政策受到极大破坏。
道理虽然并不复杂,现实中法院多数的做法却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裁决或判决上面的全部金额付款。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代扣代缴了个税,那么可以向员工另行追偿。如果用人单位准备代扣代缴,那么法院通常置之不理,要求全额执行,这样用人单位就会陷入一种“如果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就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如果再代扣代缴,那么应该必须另外向员工起诉去追偿才能挽回损失”的尴尬境地。
当然,法院这么做也有其苦衷:一是当事人往往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二是究竟应该扣多少税,法院执行部门也无法判断;三是表面上看,判决多少,就应该执行多少,其它问题包括税的问题,各方应另案去解决。这种想法也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似乎把这个简单的扣税问题反而复杂化了。
更加理想的作法当然是:法院执行庭允许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代扣代缴的凭证。如有必要,法院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对税款的金额进行核算,确认无误。根据代扣代缴凭证,法院执行庭可以认定法律文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从而结案。然而,这一作法仍然只存在于笔者的理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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