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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日期:2013-01-16 来源:专利律师网 作者:专利律师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经最新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条引进了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1号第二十一条并进一步规定如下: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倍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 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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