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服装设计师宋晓柏于2001年底在某美术学院染织服装系进修。在此期间,宋晓柏选修了“立体剪裁”课,作为此课的作业,其设计了白坯试样布立体剪裁原形条纹状盘带式拼缝内衣。此内衣在宋晓柏设计完成之后,曾被学校染织服装系副教授柳传敏看到。在此之后,宋晓柏以此内衣为基础,又设计了三套晚装。这三套晚装也采用了中国结、杜鹃花的图案,使用了丝绸面料,并以45度斜裁等立体剪裁手工缝制的手法,以及运用了色彩渐变和反差对比等工艺和形式,这一系列的设计表现了立体的服装造型。这一制作过程也为作为教师的柳传敏目睹。
教师柳传敏于2002年7月设计完成了以祥龙为主要设计元素的8套系列服装,并以手绘、条纹拼接和中国结为设计手段,以“爱的故事”为主题。此后柳传敏以该系列服装在某艺术设计展中获得服装金奖。宋晓柏得知后即向相关单位投诉称,柳传敏抄袭其服装设计。专家审定了双方设计的服装,得出结论:在创意方面,柳传敏和宋晓柏的作品整体表情不同。但在工艺手段方面,对于柳传敏是为何运用这些工艺手法的,是受宋晓柏作品的启发还是借鉴自己平日搜集的素材资料,这一点无法确定。由此得出,柳传敏的作品并不是抄袭宋晓柏的作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分析表明,柳传敏与宋晓柏分别在其作品中使用的工艺手段和设计元素是大体相同的。但以普通人来看,二者的服装在整体上的色彩、造型、搭配组合和修饰都是有差别的。根据上述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宋晓柏的诉讼请求。宋晓柏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审理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应当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服装是否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外延扩大到包含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实用新型作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自设计的“服装作品”属于以服装形式语言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仅包括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也包含在内。服装艺术作品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对服装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同样也可以适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如上述法院所述,双方作品的整体色彩、造型、搭配组合及修饰都不相同,表达的情感和带给欣赏者的感观也不相同,后者并没有仿制前者。虽然在创作风格上两者相同,但也在合理借鉴范围之内,不属于剽窃。
【律师解析】
对于艺术性作品的原创审定不用于其他作品,每个艺术家对于艺术作品的审视角度,体会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对于看似雷同的两个艺术作品,从深意角度讲也许有着极大的差异,只是行外人看不出来。所以,对于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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