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3月17日,杜女士驾车郊游。由于路上交通拥堵,行人较多,杜女士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中的护栏,致使车辆严重受损。杜女士在汽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之后才打电话求助,将车辆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底盘修理费8848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5976元。当杜女士拿着这两张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护栏只是底盘受损,不会导致发动机受损。而发动机也受损是因为当时杜女士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恰当的处理措施,而是强行将汽车驶入辅路所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拒绝赔偿。后杜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杜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公司只需对底盘修理费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此案涉及保险索赔问题,主要涉及承保范围的问题以及被保险人的损害,在此,杜女士承担一定的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杜女士在汽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违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而并未采取。杜女士采取的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驾驶人员如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损失险》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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