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3月5日,孙某开网吧,急需资金,遂向好友徐某借款30万元。网吧营业后,孙某以赚取的钱前后分次归还徐某,共还款15万元,但尚有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徐某多次催促孙某还款未果。无奈之下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其15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以后,孙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债权人徐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孙某所有的一汽大众小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城市郊区的住房一处。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上述住房卖给第三人王某,所得款项4万元用于清偿孙某欠徐某的债务。至于那辆一汽大众小轿车,孙某因2009年6月向银行申请贷款已将其抵押于某银行。后因孙某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将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对抵押物即一汽大众小轿车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徐某已无权要求法院将这辆小轿车拍卖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了。
此外,孙某曾于2009年12月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予他的女儿小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徐某认为孙某这种无偿将房屋转让给其女的行为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于是再次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孙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孙某的抗辩理由,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情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者低价卖与他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考虑到这种情况,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赋予了债权人一项特别的权利,我们把它称作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简单来讲就是指当债务人采用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影响到了债务人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
本案中的徐某也正是依据债权人的撤销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孙某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他的女儿小孙的行为。但是为什么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徐某主张撤销权时没有满足定义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怎样才算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呢?一般来讲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以后,就没有其他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了。这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也只有在满足了这个条件以后,债权人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律师解析】
本案当中虽然债务人孙某将其房产无偿转让给了他的女儿,存在着财产处分行为,但是他在转让房产时,仍然有小轿车、宅基地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债权人徐某的15万元借款及利息。所以,孙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徐某的债权,徐某也就不能主张撤销权。法院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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