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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的关系

日期:2024-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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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也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两力”指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证据要同时具备三大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成为定案依据。2012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逐渐进入司法实践中,证据“两力”和证据“三性”都是审判中控辩审三方举证、质证、认证的标准。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从不同的角度审查证据,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审查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关系学术层面存在争议,作为基层纪检人员,则更多从工作实践出发,去理解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的关系。

一、证据“三性”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必须按照纪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固定证据,即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要符合纪法规定。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的前提下,才有审查其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必要。

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比如书证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物证是确实在案件现场出现过的原物,证人证言是证人基于亲身感知所作的如实陈述,而非虚构、伪造的。

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需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和证明关系,或者说证据与违纪违法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对违纪违法事实有证明作用。

二、证据“两力”

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指一项证据能够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它取决于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要求,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等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丧失了证据能力。

证明力又称证明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程度,反映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证据的来源、与案件的关联紧密程度等。

三、证据“三性”和证据“两力”的关系

1.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合法性决定证据能力。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是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等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才具有进入诉讼程序被法庭采纳的资格,即拥有证据能力。证据如果不合法,则必须排除。

客观性、关联性影响证据能力判断。虽然合法性是关键,但客观和关联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据能力的判定。如果证据明显不真实,比如伪造的书证,即使收集程序合法,也很难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因为其无法真实反映案件情况。同样,若证据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也不符合作为可采纳证据的基本要求,进而影响其证据能力。

2.与证明力的关系

客观性是基础。客观存在的证据才可能有可靠的证明力。如果证据内容是虚假的,比如证人作伪证,那么无论其与案件看似有多紧密的关联,都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正确的证明作用,证明力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客观性是证据能有效发挥证明力的根基。

关联性影响证明力强弱。关联性越强的证据,通常其证明力相对越强。比如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与待证事实关联紧密,其证明力往往较大;而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关联相对间接,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

合法性保障证明力发挥。合法收集的证据能保障其在诉讼程序中正常发挥证明力。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即便其本身真实且关联案件事实,也可能因合法性问题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无法实现其证明力。例如,非法取得的口供,即使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也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无法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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