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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

日期:2023-11-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

(一)证明标准的主观性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同一个证明标准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一方面,法官对法定的证明标准在理解和适用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在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的可采性方面以及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等法定证明标准进行判断时也具有主观性。另外在判断过程中,法官很容易会受到个人司法业务水平、案件的性质以及复杂的案件对象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二)证明标准的客观性

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从整个诉讼过程来说,法官需要先查明案件事实,然后适用法律,而事实是否查明就需要一个判断的标准,这也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证明标准的实现是有客观基础的。证明标准虽然具有主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不受任何客观因素的制约,证明标准有其实现的客观基础,作为案件的待证事实是客观的。第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也是客观的,我们知道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性质之一就是客观性。

(三)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案件表现出了多样性的特征。案件事实的纷繁复杂、内容多样等方面不仅很好地体现了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同时还要求我们在对待具体的案件证明时在证明程度上要有所不同。众所周知,在各个案件中不论当事人用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其证明目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在于用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但证明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程度会随着诉讼的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于事实的证明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当然,不论是程序事实还是实体事实,都要遵循这个原则。通常认为,证明标准衡量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法官对案件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实体事实,而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对案件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层次化的证明标准不论是对法官判案还是对当事人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明标准层次性的表现,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别性质的诉讼,应当在证明标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上,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非常相似的,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低于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主要源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案件所保护的权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对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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