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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力、证明力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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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言证据的“三性”“两力”,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力、证明力。执法实践中,对“三性”“两力”含混使用司空见惯,甚至有些专业书籍对行政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表述顺序都不时变换,应当是忽略了三者的递进考察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三者的依序排列是有深意的。孔祥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三者的递进性专门进行了解读。

关联性(有称相关性、证明性),是指证据可使待证事实的成立更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趋向性。关联性审查主要是一种经验、逻辑判断,主要围绕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经验与逻辑上的实质联系。华尔兹教授指出:证据关联性靠的是一种感觉,容易识别,不易描述。印证是实践中关联性判断的重要方法。

在证据法理论上,证据的相关性存在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两种相关性概念,真正意义上的相关性通常指的是逻辑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经验证明,而不是一种客观自在的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一种可能性或者倾向性,而非必然性[张中.法官眼里无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张保生教授认为关联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张保生,阳平.证据客观性批判];何家弘教授则对该观点提出不同见解[何家弘.证据“属性”的学理重述——兼与张保生教授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前一观点被广泛接受,本文以之为然。

合法性(有称法律性),是指证据对法律要求的符合性。合法行审查主要围绕主体、程序(方式)、形式等方面。第一,主体合法性,如取证主体合法性,证据材料主体(证言主体、鉴定意见主体等)合法性。第二,程序合法性,如取证程序(方式)、质证程序等合法性。第三,形式合法性,即证据信息的载体形式(种类)符合法律要求[杜厚扬.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证据法一般不是从正面列举何为合法,而是从反面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都持消极态度,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范呈现明显的现实断裂[张硕]。

需要指出的是,新《行政处罚法》“复制”了《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的证据种类,但是,行政处罚的证据形式(证据载体)并不限于此。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项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或者提供专业意见”。

真实性(有称客观性、可信性,但真实性更严谨),是指证据的可信性,即是否查证属实、确实可信。证据不能自证属实,印证规则是“查证属实”的一个司法和执法实务通用的重要审查方法。而且,印证规则不仅仅停留在经验和理论层面,“印证”已写入“两个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监察法》等上升为法律规范。在行政法方面,部门或地方立法中亦有不少写入“印证”要求,例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四十五条《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五、证据审查(三)审查方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印证是指证据信息或证明指向的同一性。

可信性主要从证据来源与证据内容的展开。真实性审查主要围绕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展开[何家弘.证据“属性”的学理重述]。证据来源如证据形成的原因、取证环境、与原件(物)一致性、证据材料主体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证据者有无影响证据内容可信度的因素,包括证据提供者的能力、知识、身份、动机等。证据内容,即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分析证据内容的可信度时应该考察证据内容的可能性、一致性、合理性、详细性等情况[何家弘.证据“属性”的学理重述]。证据并非都非真即假,还有真假相间、半真半假、部分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能采信。

那么,“三性”和“两力”是何关系?

证据的三性与两力是不同的两套概念,证据三性影响证据两力的分析认定。证据两力是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在审查判断顺序上前者先于后者。例如,在证据能力上,关联性审查判断主要围绕证据与待证事实在经验与逻辑上有无实质关联;在证明力上,关联程度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及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的程度。

郑飞教授认为,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法律属性[郑飞.证据属性层次论——基于证据规则结构体系的理论反思]。是否承认合法性是证据的属性,正是三性说与两性说的争点[卞建林.潘金贵.何家弘.3证据法学]。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交叉重叠,前者既指证据本身是客观事实,也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周洪波.证据属性的中国法律之道]。

郑飞教授对证据属性进行了层次性划分。层次性的第一个体现是要素论与结构论的区分,关联性(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要素属性是证据评价的基本要素,证据能力(可采性)和证明力等结构属性则体现事实认定的程序结构进程。层次性的第二个体现是基于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区分,可将证据属性分为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是自然属性,合法性是法律属性;证据能力是属于法律问题的法律属性,证明力是属于事实问题的自然属性。从重要性的程度看,相关性是现代证据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逻辑主线,因此三个要素属性体现的是相关性统领之下的不同证据评价维度。三个要素属性之间是由相关性统领的平行关系,两个结构属性之间是基于程序结构进程的递进关系;同时,三个要素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对两个结构属性的审查判断。

此外,郑飞教授将主流证据法学教材中的证据属性(特征)进行纵向类型化分析,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关于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作用的属性,主要有三种表述:关联性、相关性、证明性。第二类是关于证据是否真实可信的属性,也有三种表述:客观性、真实性、可信性。第三类是关于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求的属性,主要有两种表述:合法性、法律性。第四类是关于证据准入资格的属性,主要有三种表述:证据能力、可采性、适格性。第五类是关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大小或程度的属性,统一表述为“证明力”。在我国已有的各种学说中,学者们总是将上述五种证据属性类型进行各种混搭。从比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角度看,我国已经形成了四套关于证据属性的主流话语体系,一是传统的三个基本属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处直接引用作者对三者排序);二是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是英美法系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四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证据资格、定案根据资格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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