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还能到法院起诉吗?
李女士在雨润公司购买了“24天程序员速成计划”课程,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但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雨润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就该条款向李女士进行提示,李女士亦未详细阅读合同文本便匆忙签字。缴费后,李女士发现雨润公司早已濒临倒闭,遂诉至公司住所地的海淀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李女士与雨润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这一约定表述明确,足以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此,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李女士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提示,当事人若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本案中,李女士若主张涉案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希望撤销仲裁协议、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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