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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日期:2023-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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