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后,当事人还有可能被收押吗?
答:还有可能被收押。
首先,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其次,取保候审并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情节较重,有逮捕必要,或者不宜判处缓刑,可能会决定逮捕后再移送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需要判处实刑的,可能会在宣判前决定逮捕,予以收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如下规定的,可予以逮捕。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构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遵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关命令,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多长,期满后怎么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没有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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