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不应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概归因于公司董事。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破产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民破 70 号
【争议点】
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斯曼特公司)与胡某生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深圳斯曼特公司与胡某生就胡某生等六名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是否应对公司股东所欠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如果董事仅仅是怠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深圳斯曼特公司可依法向其主张权利。涉案胡某生、贺某明等六被上诉人在不同时期分别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其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其消极未向股东催缴出资与公司所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深圳斯曼特公司请求上列六中方董事对股东欠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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