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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资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的处理

(1)可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抽象性标准,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对于可转让性应作具体解释,就是转让的对方也即受让主体中必须包含公司,否则即使财产可以转让,但因为不能转让给公司,无法进行投资,该财产也就无法成为公司法上适格的出资形式。因此,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欲以集体土地出资,只能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以土地出让的方式重新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其后才可用于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出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投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履行了法定手续之后,划拨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出资入股,比如国企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持有。

(3)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公司法》对于适格的出资标的物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据此要件,我国法律上适格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理论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除因其本身性质不宜作为出资外,在具备出资条件时,也可以纳入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之中。

(4)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能否用于出资。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有转让和许可使用两种。前者是指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移转于受让人。后者是指权利人保留所有权,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转让知识产权专有权自无疑义。争议在于权利人能否以许可使用的方式投资于公司,也即使用许可权能否用于出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虽然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但其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并且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许可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因此,权利人可以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

(5)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操作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出资者之间可以在出资协议中具体约定使用权的内容,明确出资者的权利义务。如果是独占许可,出资者以及第三人都不得使用该项知识产权;如果是排他许可,出资者可以与所投资的公司同时使用该项权利,但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如果是普通许可,出资者可以保留将知识产权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向第三人投资的权利。

(6)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的生效要件。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出资一般需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对此,《专利法》《商标法》有关专利权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均有相应规定。《著作权法》虽未明确登记对于著作权出资的效力,但结合《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出质的规定来看,应当认为转让著作权亦应办理登记,且登记为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

(7)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生效要件。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虽然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也并不仅以签订书面出资协议为充分条件。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外,一般还需要将该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尽管现行法规对于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从学理上看,备案应当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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