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处理
(1)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出资的判定标准。《公司法》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作为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抽象性出资标准。依据这一标准,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前者是指出资标的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能够评估作价,以明确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或认股份额,为确定公司的资本规模和所有者权益提供计算依据;后者是指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可以由公司股东交付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2)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能否用于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于出资的股权应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由出资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资人获得该股权的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非法事由。“依法可以转让”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受法律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在禁售期内的股份。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之外,其他类型的股权均可依法转让。限制转让的股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后,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禁售股在禁售期满之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当然可以用于出资。
(3)公司章程或当事人约定限制转让的股权能否用于出资。《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股权须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即该股权的转让不受法律的限制。这里的依法也应当包括符合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出了特别的限制,则该股权在受限期间也不能用于出资。
(4)股权出资需办理的法定手续。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股权的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前者是指将作为出资股权的权利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股票背书或证券登记过户等,以实现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属变更;后者是指将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共益权与自益权等实际转由公司行使,这是股权事实上的转移。
(5)股权出资时的价值评估。股权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所谓“依法进行”价值评估,包括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出资股权必须经合法设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二是评估应依法进行,包括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方式合法、评估结果真实可靠,不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
(6)股权出资的履行方式。根据《公司法》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规定,股权出资也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这是股权出资履行方式的一般要求。具体的履行方式,还要依出资股权所依附的股份类型来确定。首先可以把股份区分为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上市股份的出资要办理登记结算系统的过户手续;非上市股份还要区分记名股份和无记名股份来分析,记名股份的出资要变更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记载,无记名股份的出资要完成股票的背书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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