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以下情形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第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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