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权被多次转让时出资责任的承担
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前半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瑕疵出资股权被多次转让时,即受让人为多数人时,公司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不得以其与前手股东或者后手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当然,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受让人有权向包括转让股东在内的所有前手股东追偿,因被追偿而受到损失的受让人有权继续向其前手追偿。但是,受让人之间或者受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