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能作为隐名股东,找人代持股份吗?
作者 谢菲律师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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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找人代持股份,其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股权代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基本事实】
2015年7月10日,林平之(系化名)与张无忌(系化名)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林平之以100万购买张无忌在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的股权,且委托张无忌作为该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张无忌同时承诺:如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且按月息1.5%计算利息。
协议签订后,林平之于2015年7月15日向张无忌支付了100万元,但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上市,张无忌也未退还100万元。
于是,林平之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股权代持协议,退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最后,林平之的诉讼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案号索引】(2019)冀010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理】
关于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问题。虽然林平之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张无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林平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应受到的亦为相应纪律处分,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故《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有效。
【律师观点】
1、股权代持协议对内原则上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系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种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双方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但对内一般应为有效,除非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2、股权代持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外商投资企业为规避准入规定而做的股权代持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权代持等情形,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监管政策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会认定上述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股权代持一般应为有效
对于因特殊身份引发的股权代持,也需要特别注意。为了避免权力寻租,我国禁止或者限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国企领导及职工、军人、高校领导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对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性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签订的有关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若违反了该类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公务员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目前实务中的判例,基本都持这一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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