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代持有效吗?
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均必须股权明晰,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案涉《协议书》的履行会致使公众公司股权存在隐名代持的问题,难以保障股权清晰,违反如实披露义务,不符合监管的基本要求,会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
《薛迪与陈力华股权转让纠纷案》【(2023)京民申1550号】
争议焦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代持有效吗?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案涉目标公司华多九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中科云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二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为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均必须股权明晰,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案涉《协议书》的履行会致使公众公司股权存在隐名代持的问题,难以保障股权清晰,违反如实披露义务,不符合监管的基本要求,会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且案涉《协议书》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而认定案涉《协议书》无效,薛迪向陈力华返还6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无不当。薛迪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