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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拥有的公司股权,因各种原因挂在他人名下、由他人代持,这一现象虽非普遍,也不鲜见。由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因此产生了种种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存在哪些具体的法律风险呢?
法律风险一,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股权归属争议,实际股东诉请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实际股东负有证明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已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之事实的举证责任。
法律风险二,投资权益归属的法律风险。
因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该股权项下的投资权益,公司将依法交付给名义股东。若名义股东没有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该投资权益交付给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将与名义股东发生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
法律风险三,显名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要求显名,即要求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除了需要名义股东本身无异议外,还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即使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也无法显名。
法律风险四,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法律风险。
因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名义股东存在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即将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可能,被代持的股权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实际股东存在可能失去公司股权的风险。
法律风险五,股权被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因自身原因对外欠债,其债权人通过法院查封、拍卖或变卖其代持的股权,实际股东以该股权实际归属自己为由对此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实际股东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因股权被处置而发生的损失,而不能要求名义股东归还股权,实际股东存在可能失去公司股权的风险。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外,当然不能少了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没有了《股权代持协议》,股权是否存在代持,都说不清楚了,法律风险就更大了。
有时候,明明是自己的股权,偏偏还不得不由他人来代持,导致法律风险丛生。其实最怕的不是法律风险的存在,而是不知道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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