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使辩护人尽可能早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对于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无时间限制。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则作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的限制。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具体时间。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里所谓的“第一次讯问”,应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因为只有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身份才被确定,侦查机关对其进行的第一次讯问才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第一次讯问。为行使上述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根据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若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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