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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罪推定浅议

作者:西平法院 罗静涵

无罪推定作为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许多国家已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和贯彻。而我国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接受无罪推定的表现上一直举步维艰。我国新刑法吸收了西方国家无罪推定中的某些因素,使我国在朝无罪推定方向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从诉讼原则上,却没有规定实行无罪推定。

一、 无罪推定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适应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而诞生的。一般地,无罪推定应包括这样三个原则:一是,当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认定罪行轻重疑惑不决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做结论;二是,证明有罪的责任有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当然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三是,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陈述且不因此而负刑事责任。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并无任何遂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倡议对刑事诉讼进行人道主义改革。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所著《诉讼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在没有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被成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是无罪的人。”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采纳,使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共识。无罪推定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实行无罪推定的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必要性

首先,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总所周知,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以前,应在法律上假定无罪或推定其无罪。被告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该原则要求必须赋予和保护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和其他一系列诉讼权利。

其次,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拥有与控方相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只有在全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

1、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被告人享有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被认为无罪的权利。被告人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应该受到不必要的限制。

2、关于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被告人理应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与控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势必造成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结果必然导致有利于控方不利于辩方,从而使辩方的诉讼权利受到制约,妨碍审判的公正性。

3、关于调查取证的客观要求。在犯罪的调查、讯问、审判程序中,应该全面地、多方面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主动地考虑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事实和证据。

4、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属于侦查、检察机关,被告人对自己无罪有举证的权利,无举证的义务,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得因为他不提出或不能提出证明认为有罪。

四、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与一国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目前,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原因在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含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把沉默权视为无罪推定原则内涵之一的人认为,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也即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没有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自控自己有罪的责任”。事实上,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在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充分体现。

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一规定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始表述。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免于起诉的修改,削弱了检察院过于强大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确实从分的证据,否则法院就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

3、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方的证明责任,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明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和检察机关向法院指控犯罪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案件,在第141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起诉。

4、刑事诉讼法在对被告人的称谓上有所改变,即对被告人作了阶段性的划分,在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后才称为被告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称为罪犯。通过对以上条款的总结,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完全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性要件。

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只是一个初级阶段,还需要很多制度性建设来加以完备。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更加完善,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符合诉讼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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