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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依法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准备辩护词。所以,写好辩护词是辩护人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撰写辩护词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写好辩护词,必须首先确立辩护论点。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确立的辩护论点也不一样。一般而言,确立辩护论点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应当作无罪辩护。

2.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3.对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

4.对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

5.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从案件性质方面进行辩护。

(三)辩护词的基本格式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1.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应当说明:第一,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即是受被告人的委托还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第二,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第三,也可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这样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为进入正文部分做好准备。

2.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概况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的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也有的案件需要同时从几个方面来辩护。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结束语要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切忌拖泥带水,模棱两可。这一部分应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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