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无进出口许可证货物滞留中转国 法院:托运人应办理各项手续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进出口许可证货物滞留中转国 法院:托运人应办理各项手续

【案情回放】

化工公司向老挝出口一批化合物,需通过海运从上海运至泰国,再由陆路运输到老挝。在中转国泰国港口卸货后,泰国海关官员查验货物,发现该类货物需要泰国工业部的批文才可进出口,但在清关过程中,没有收到此类批文,遂对这一批货物采取了限制措施。由于货物被长期滞留,化工公司与老挝公司解除了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货款。

而后,化工公司诉请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原告化工公司认为,物流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有义务办理货物过境泰国的相关许可和清关手续,货物超过合理期限没有运抵目的地,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流公司则称,货物未能交付收货人是泰国政府和主管机关的行为所致,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与自身无关。

【以案说法】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就中转港清关手续的办理或文件的提供另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货物在泰国港口的中转清关手续和许可文件的办理义务依法应由托运人承担,托运人应及时、完备、正确地将其已办理过境泰国的进出口许可和清关手续的单证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此,相关结果及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且该规定对托运人应办理的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未作限制,未具体区分出口、进口还是过境中转环节中的手续,所以应解释为托运人应办理货物出口、进口及过境中转环节的各项手续。

在实践中,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中转时,中转国手续相较于进出口两国的手续而言更易被各方忽略,也因其易被忽略,导致各方责任不清晰进而酿成纠纷。因此,托运人(出口方)、收货人(进口方)首先应认识到货物在中转国的过境中转手续是区别于出口国和进口国相关手续的独立手续,需妥善办理,不应忽视;其次,进出口企业与各自的货运代理人以及货物的运输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海运的承运人)之间,应明确约定货物过境中转手续的办理义务主体、办理具体事项及责任承担,杜绝权利义务不明导致的纠纷。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案例编写:上海海事法院 李思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