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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呼吸机仅保价2000 承运方擅自转包 货物损毁怎么赔? 法院:双方都存在过错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50万呼吸机仅保价2000 承运方擅自转包 货物损毁怎么赔? 法院:双方都存在过错

为节省保价费,托运方虚报货值将50万元的货物保价2000元,承运方擅自转包他方运输。运输途中突发事故,50余万元货物毁于一旦,货损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放】

某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由某物流公司运输,声明货值2000元。物流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包给他人实际运输。运输过程中,司机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整批货物被烧毁。

医疗公司向物流公司索赔50万元被拒。物流公司认为,医疗公司托运时声称货物价值2000元,只收取了600余元运费,却被要求承担50余万元货物的赔偿风险,有悖公平原则,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医疗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擅自将承运业务转包,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保价限赔条款,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全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医疗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双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

【以案说法】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为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毁的,保价条款无适用余地,因物流公司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受损的风险,且实际承运人的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物流公司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案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争议焦点二为医疗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医疗公司未如实声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对2000元和50万元的货物,物流公司的收费必然不同,所采取的承运方式以及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不同,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可能会误导物流公司的判断,进而造成实际承运中货物受损,故医疗公司理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物流公司擅自转包,但医疗公司的不诚信保价行为也有责任。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

物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医疗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故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托运方未如实申报应担责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保价条款的选择和适用越来越普遍。本案中,医疗公司作为托运方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但医疗公司将价值50余万元的货物声明为2000元,对物流公司的判断造成误导,进而造成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医疗公司理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如果放任这种“以小博大”的行为,可能会扩大托运人的道德风险,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进而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不利于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价条款免责有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同理,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运人据实赔偿的责任,也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如援引保价条款主张限制其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人无信而不立,商无诚而不兴”。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大到企业小到摊贩,都应树立、秉持诚信经商的理念,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自毁商誉,甚至破坏市场规则。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编写:上海二中院 翟珺 冯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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