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同意“AI换脸”法院:构成侵犯肖像权
“一键换脸,秒变视频主角”,“AI换脸”走红网络,受到追捧。只需一张照片,马上改头换面,古装、旗袍、武侠、时尚……各式风格造型,任君随意挑选,玩家们大呼过瘾。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AI换脸”APP违法使用他人视频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小芝系一名网红达人,热爱古风汉服,经常在某视频网站发布古风汉服照片和视频,粉丝人数40余万,在圈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上海A公司是一款“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支付一定会员费,即可使用该APP中的全部“换脸”视频模板。
2022年6月,小芝发现A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上传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用户利用该APP制作完成的古风造型视频,还可以保存并分享到其他网络平台。
小芝认为,A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视频作为视频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刊登道歉声明。自己运营的“AI换脸”APP确实使用了小芝的视频,但一个月内即下架,使用时间短、次数少,不同意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小芝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A公司未经小芝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小芝肖像的视频,已经侵犯了小芝的肖像权。
结合小芝知名度、A公司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对小芝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在其运营的“AI换脸”APP首页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小芝经济损失。
一、“AI换脸”的法律边界
“AI换脸”技术是机器学习过程和能力的一种革新,技术本身中立,然其滥用的行为却往往挑战着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不管是个人娱乐性质的恶搞,还是商业性的营销,滥用“AI换脸”技术操作比比皆是。那么,“AI换脸”可能侵犯哪些权利呢?
1.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因此,肖像并不仅仅指人的面部特征,戴着口罩的脸、侧影、形体动作等等,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都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同时,《民法典》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AI换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扫街”“街拍”。
2.侵犯著作权
无论是“换脸”APP运营者还是普通用户,未经照片、影视、短视频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图片或者视频作为模板提供给用户或者将换脸后的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通过“换脸”对作品进行恶搞,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3.侵犯名誉权
如果通过“AI换脸”对他人进行恶意丑化或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换脸后的图文、视频,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受损的,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AI换脸”APP除了给用户提供海量的影视片段、网络视频外,同样也在不断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APP运营者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犯罪分子除了利用AI换脸、AI合成语音,更有通过AI技术筛选易骗人群,利用大数据和非法搜集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
二、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构筑安全堡垒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为保护人脸信息、个人信息构筑起法律堡垒。
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管理和技术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
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三、遭遇“被换脸”如何维权
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盗用或者“被换脸”,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留证据,通过截图、证据保全等方式保存侵权图片或者视频,以便后续维权;同时还可以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提出投诉,要求强制下架侵权图片或视频;最后,也可以提起人格权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何玲春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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