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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变5万?租车平台虚假宣传“三责险”投保数额被判“补差价”

日期:2023-0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20万变5万?租车平台虚假宣传“三责险”投保数额被判“补差价”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陶萌璘,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服务应时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常因行业发展不成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招致各类纠纷。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因谎报“三责险”投保数额而引发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李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苏州某租车公司租赁一辆汽车,实际租期为4天。期间,李某驾驶该车在宁波某路段行使时,与王某驾驶的对向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车辆严重受损,最终定损为4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向投保公司取得保险赔款后将索赔权转让给了该保险公司,该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租车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48万元,上海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法院判决上海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5.2万元,李某赔偿保险理赔款42.8万元。

李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与某租车公司在租赁关系中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其每天在缴纳足额的租赁费用之外,还缴纳50元的“尊享服务费”,租车APP中对该服务条款注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 APP内亦承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数额为20万元,但在事故发生后,其才知晓所租车辆实际仅投保5万元“三责险”,且在上城区法院庭审中,该公司未予承认赔偿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不仅未在订立合同时诚实披露投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还为了尽可能减少成本、享受高额利润将所有增大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故李某认为该租车公司存在违约、违法和转嫁风险等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故将其诉至苏州吴中法院,要求支付事故赔偿42.8万元。

某租车公司辩称,涉讼车辆是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经营,其是该公司的子公司,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就李某诉称的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涉讼车辆保险公司已赔付5万元,北京某租车公司宁波门店已就差额15万元联系李某协商解决,但其未配合。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某租车公司租赁涉讼车辆的事实已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故可依法认定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该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尊享服务说明中亦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本案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属李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其遭受的该损失应由某租车公司承担,但双方之间关于通过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避免承租人损失的约定和最终责任确定也仅限于此,契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负担规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租车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实际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违背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使用共享汽车时,消费者应特别留意承租车辆的投保情况,充分知晓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损失;汽车租赁公司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租赁合同中如实披露出租车辆投保情况等重大事项,莫让不诚信行为影响企业信誉,破坏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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